台大週二上午11點召開記者會,針對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碩士論文抄襲爭議做出定奪,台大審定會建議撤銷林智堅碩士學位,若當事人不服裁定,可向教育部申訴,或提訴願或必要法律訴訟,台大會依照相關辦法規定,辦理後續行政流程。
而余正煌的律師在下午2時開記者會表示,余正煌對於台大認定他沒有抄襲深表欣慰,清白不證自明,余正煌名譽遭受網友誹謗,以及林智堅侵害著作權等部分,會在適當時間提告以維護權益。
林智堅則在下午3點召開記者會,一開口就是直呼自己非常無辜、實在是受害者!林智堅說,他有人證、有物證,但是台大卻不接受,讓他認為這個指控傷害太大。
林智堅說,「回到學校是為了充電,在學習過程也非常珍惜,論文過程也非常謝謝老師給予相關指導,但是遺憾發生這樣的事情、如果我不把資料借給他、在2月1日將初稿給余先生,就沒有這些事情,所以我很難理解台大學倫會做出這樣取消我碩士資格的審定,我是受害者、我是善意提供資料的人,結果我的(碩士)資格卻被取消。坦白說,被取消不會影響我做為市長的工作,但對於我人格的抹煞,我的清白,是很大的影響」。
林智堅強調「我自己研究是2014年的選舉,民調是我提供的,如果我晚交論文就說我抄襲余先生,這個是沒辦法說服我或說服大家的說法,我提供了物證人證,都沒辦法得到台大的採納,我很期待台大學倫會把這件事情說清楚」。
林智堅說,「其實自己不清楚陳明通老師是先給了才告訴我,或者是問了我才給,後悔也來不及了,我心裡難過的是,怎麼可以顛倒是非到這種程度,為什麼要讓政治介入學倫,有這麼急嗎?有兩個月的時間可以好好審定,為何要加速?」
至於為什麼3度缺席學倫會,今天才發信表示願出席?林智堅表示,請律師寄了信到台大去,表示說這個禮拜四,8/11下午去陳述意見是否方便。一開始不去,是因為當時蘇宏達院長作為召集人,在這件事情上已未審先判,有偏頗定見,透過律師希望他迴避,但他並未有這樣的打算,準備「一路幹到底」,因此決定出席,捍衛自己的清白。
林智堅說,很訝異今天一早還在另一個記者會,卻聽到台大要開記者會,讓他一頭霧水,「你說有沒有被突襲的感覺?當然有,因為信昨天才寄出去,今早就大動作開記者會。」
對於國民黨及市議員參選人紛紛要求他退選,未來是否有「換堅」的可能?林智堅表示,他參與1次議員選舉和2次市長選舉,在政治攻防上都非常嚴峻,過去也有很多不實指控,對手抹黑攻擊,有時候真的是百口莫辯,「沒有做過的事情你要去證明,才是最困難的」,對手隨意潑髒水,他要花更多精力來找到相關檔案。
林智堅直言,「有沒有這個學位對於我參選市長並沒有影響」,過去8年新竹市長任內,新竹市民學歷比他高的比比皆是,政見、政績才是王道,不論對手現在所提出的,對他來說,捍衛自身清白和服務桃園市民的初衷並沒有改變。
對於台大決議撤銷林智堅碩士學位,桃園市長鄭文燦表示,林智堅已清楚說明,他的論文形成在前,余正煌的論文在後,也把他的硬碟,包括往返的電子郵件清楚地公布,也可以上網查詢。
鄭文燦說,學術的專業判斷,應該歸於學術的專業判斷,不同的看法應該讓它完整的呈現,這個部分由林智堅以及競選總部的團隊去說明。
林智堅記者會直播
林智堅律師團對台大學倫會審定撤銷學位之聲明
林智堅委任律師團針對台大學倫會審定有關林智堅碩士論文案所涉學倫會之審定、組織及程序不符程序正義及比例原則等,謹代聲明如下:
一、蘇宏達未依法迴避,致無法確保學倫會組織及處理程序之公正客觀
無論按專科以上學校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原則及國立臺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均明定抄襲為違反學術倫理行為,而就本案是否構成抄襲而有違反學術倫理之情形,自屬應經依法組織之審定委員會審定後所認定之結果。詎本件審定委員會召集人蘇宏達院長於本件審定委員會審定之前,即藉撰寫公開信之方式,評論、指稱並定調林智堅論文案為「抄襲醜聞」(plagiarism scandal),已然先入為主斷定本件有前揭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無異於未行調查、審定程序前,即已就本案獲致「抄襲」之結論,並貼上「醜聞」標籤後予以公表。
其未經調查、審定在先,違背保密義務公開評論本案在後,已非單純有偏頗之虞之情形,而係有偏頗之實,無可期待其能維持本件程序之公正客觀處理,依法自應迴避,否則,由有偏頗之實的召集人,召集所組成的委員會,該委員會整體的公正性已遭污染致生疑慮。
然而,台大就召集人蘇宏達院長迴避案的處理,是由蘇宏達院長所遴聘的委員,在由蘇宏達院長所召集的會議中、在聽取蘇宏達院長陳述之後,決定駁回林智堅市長迴避的申請。但是,一如前面所述,蘇宏達院長不是單純的學術審定委員會的委員而已,而是該委員會的召集人,針對學倫審定會的組成,有決定性的權限,也因此,因其偏頗所能影響的,是涉及學審會本身組織的公正性問題。
所以,目前台大審定會對於迴避案件,在由蘇宏達院長選任的委員在蘇宏達院長參與表達意見的情況下,自行駁回迴避的要求,本身就有程序的瑕疵,這也再次凸顯前面所述,因欠缺內部或外部的監督機制足以擔保委員會組成及程序公正、客觀處理,顯有高度致生結果錯誤之風險。
二、學倫會審定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客觀義務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條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客觀義務,台大學倫會竟對有利於林先生證明著作在先的公證書等客觀證據,未有一律注意,無視相關文字確係林先生先予撰寫,而非引用他人文字、資料之情形,僅機械式以論文口試前後時間比對,即草率認定林先生抄襲,顯然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
三、學倫會曲解保密規定,無異黑箱作業,既漠視當事人權益,又欠缺有效監督機制擔保,有失公正
行政程序應以公正、公開、透明為原則,採取不公開之秘密處理程序,對當事人之權益影響甚鉅,為屬例外,而基於「例外從嚴解釋原則」,其保密之對象應僅限於「外部」不特定人員,不及於參與程序之「內部」特定人員,才符合手段與目的相當的比例原則。
基此,學倫會踐行秘密調查及審定之程序,仍應揭露審查委員會之組織過程及遴聘之委員名單予參與程序之當事人,而當事人應保密不對外公開之,縱有對當事人加以保密之必要,至少也應設有內部或外部監督機制之配套,以擔保其秘密組成之委員會有可信且有效的適格性與適法性。
本件台大學倫審定規定就審定委員會之組成,除被檢舉人所屬學院院長、系(所、學位學程)主管為當然成員外,其餘組成審定委員會之校內外專業、法律領域之公正學者及相關專家,均係由院長所遴聘。惟台大學倫會曲解學倫要點保密規定,使當事人無從知悉委員會及其成員,究係依何程序及標準組成及遴聘?又遴聘之委員為何人?是否適格?與本案有無利害關係?是否有偏頗之虞?凡此攸關程序正義與嚴謹性之諸多重大問題,當事人均毫無所悉,遑論行使程序異議權或申請迴避,以確保程序之公正。
舉例來說,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不公開」,但偵查秘密是對外保密,當事人仍可知承辦檢察官是誰,其調查過程如有偏頗情形,當事人仍有異議或聲請迴避等程序救濟機制,但反觀台大學倫會卻全然黑箱作業,又毫無內部或外部監督機制的配套,對於學倫調查程序及人事選任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完全無從提供有效可信的擔保,導致對於本件能否符合學倫要點第一條「公正客觀處理」的最高原則,產生很大的疑慮。
又目前台大學倫會的審定程序具有行政程序的性質,本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32條以下關於公務員迴避的規定。而行政程序法賦予程序當事人申請特定公務員迴避的權利,前提必然是當事人「知悉」有哪些公務員參與程序的審議;若無法知悉,自無申請迴避的可能,程序公平性即潛藏有遭到侵蝕的風險。
實際上近年行政法院在諸多判決中,都強調當事人若未在行政程序中及時提出迴避申請,事後到行政救濟階段不得再主張有公務員應迴避卻未迴避,可知行政機關應讓當事人知悉參與審議的公務員身分,此為確保程序公平性的關鍵因素之一。但目前台大學倫審定會拒絕揭露當然委員以外的委員身分,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權利遭到剝奪,實有違「正當行政程序」的基本精神。
簡言之,台大學倫會以絕對保密方式進行審查,形同黑箱作業,既欠缺擔保組織公正性及程序正當性的有效機制,也損及當事人應有的知情權,有失公平,其最終決定如何能取信於人?
四、學倫會之組織與程序公正客觀有疑,卻有撤銷學位之權限,違反比例原則
學位授予是嚴肅的法定程序,也經過包含校內外口試委員的專業判斷與決定,而學術倫理如果涉及撤銷學位,在審定委員的組成及處理程序上,至少要有相對應的組織及程序保障作為擔保,否則,在委員會的組成、程序都不嚴謹的情況下,草率審定,最終卻有權撤銷學位,顯然輕重失衡,有違比例原則。
逐章逐節逐段逐小節比對「相似度40%」
今天的記者會,由台大主秘王根樹、台大教務長丁詩同、倫理審查委員會召集人---台大社科院長蘇宏達共同說明。
蘇宏達說,委員會是以林智堅碩士論文為主比對余正煌的論文,經逐章逐節逐段逐小節比對,2篇論文從一開始就有高度重疊,「相似度40%」,林智堅論文中的中文摘要,全部7行和余正煌的中文摘要幾乎一模一樣,而論文結論中文摘要到結論文字,也高度相似重疊。
在充分討論後認定余正煌、林智堅兩論文構成抄襲且情節嚴重,台大亦3度邀請林智堅、國安局長陳明通說明,但皆未到場,因此最後判定抄襲。
除了從前言到結論文字高度雷同外,蘇宏達說認定抄襲原因中,還有個重要關鍵,就是分析了兩人題目與內容。
林智堅論文幾乎沒有處理或分析槓桿者效應
根據蘋果新聞網報導,蘇宏達說,依林智堅題目所說,他是研究當時選舉中的第三者蔡仁堅的槓桿效應,委員會認為其論文實際上,根本幾乎沒有處理過或分析槓桿者效應,以至於成為研究同選舉中蔡仁堅的得票基礎,也就是後來產生余正煌論文,就是研究2014年新竹市長選舉「林智堅得票的基礎」,包括政治社會等等。
蘇宏達表示就是這樣的結構,委員會認為導致2篇論文從一開始就產生高度重疊,從而容易產生抄襲。」
余正煌論文發表時間早林智堅6個月
後針對論文發表時間前後順序比較,余正煌論文早6個月發表,因而認定是林智堅抄襲。
而余正煌的律師張祐齊表示,和余正煌討論後發表聲明,余正煌對台大認定他並無抄襲深表欣慰,針對余正煌遭誹謗及違反著作權之指控等相關情事,在適當時間提出告訴。張祐齊也在臉書PO文表示,「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余正煌名譽受損將提告:考慮對林智堅提違反著作權告訴
律師吳俊達解釋,余正煌名譽遭受侵害,將蒐集證據提起妨害名譽訴訟,目前沒有對林智堅提告,但林智堅論文涉及抄襲,他們將參考台大的審定結果,考慮對林智堅提起違反著作權的告訴。
至於是否要林智堅退選,張祐齊說這是政治問題,他們不回應。
管中閔:台大會加強學術倫理規範宣導教育
台大校長管中閔表示,這次事件對學校名譽傷害甚鉅,而學術倫理需靠師生自覺和自主判斷,未來台大會加強對學術倫理規範的宣導和教育,避免再發生違反學術倫理的事情,傷害台大名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