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證上該揭露多少資訊,行政法院與內政部見解不同,為求全國一致但維護隱私,全民應在下次換發身分證之前凝聚共識。
二○二一年一月,律師陳宏奇至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不登載相片、性別、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戶籍地址等資訊的身分證遭拒,向台北市府訴願又不被受理,進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北高行)於六月二日判決,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要求身分證須載列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資料,已逾越《戶籍法》授權意旨,且對個人資訊隱私權有不符比例原則的妨害,判決戶政機關應核發不含上述資訊的身分證。
但對於相片、性別、出生地、戶籍地址等項目,法院認定尚符合法令授權且無違反比例原則問題,每一張身分證上都必須登載。
關於現行國民身分證登載的資訊,是依《戶籍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繳交之相片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內政部依母法授權,制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明定十四項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但北高行認定內政部頒布的這項行政命令,有部分條文違憲無效。
北高行在判決書中援引《釋字第六○三號解釋》指出,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中,包含自主控制個人資料的「資訊隱私權」,人民有權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或揭露資料的範圍、時間、方式、對象;國家若基於公益,得以法律對資訊隱私權做出限制,但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對於北高行判決身分證登載父母姓名、配偶姓名、役別在內不符比例原則,內政部回應,身分證為政府核發的重要身分證明,具有高度公信力,若民眾自行選擇欄位,不同版本恐造成資料判讀混淆,嚴重影響公信力,效用無法及於全國,將協助戶政事務所上訴。
國民身分證上的資訊究竟要揭露到什麼程度,才能在公信力與維護個人資訊隱私之間取得平衡,過去早有爭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