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陳姓男子換發身分證請求不刊出配偶及父母姓名,法官判准。內政部戶政司長林清淇今天說,身分證格式是經戶籍法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全國應一致,不能接受判決結果,支持戶所上訴。
陳姓男子去年1月間到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請求換發不含父母及配偶姓名、出生地、役別及相片等資料的身分證遭否決,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日前宣判,判決陳男部分勝訴;法院認為,戶政事務所用管理辦法關於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均須一律列載,不得免列的規定,已逾越戶籍法第51條第1項「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的授權意旨,且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也有過度妨害而違反比例原則之情,應不予適用,判戶所准須依陳男的請求,身分證免記載父母、配偶姓名及役別。
林清淇今天向中央社記者表示,身分證格式是戶籍法授權訂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照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是法規命令,沒有逾越法律必要程度,且經過立法院備查;身分證上要放哪些個資進去,是有公益性考量,且涉及中央的統一格式,否則每個人身分證都不一樣,那就不能證明什麼。
林清淇說,法院的判決要考慮社會對身分證的理解,法官不能高興怎麼判就怎麼判,對於判決結果不能接受;目前陳姓男子還沒成功換發身分證,內政部會審慎處理,並支持戶所上訴、也會提供協助。
林清淇表示,身分證格式是大家討論出來的,例如在討論新式身分證要放哪些資訊時,不放配偶姓名外界就有疑慮;如果拿出沒有印父母姓名的身分證,即便是戶所發的,大家也認為是假的,還要再申請戶籍謄本去證明的話,那身分證存在沒有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