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物理治療學會的修法訴求,已取得衛福部大方向支持修法,但復健醫學會仍強烈反對;考量治療可近性,適度放寬物理治療師執業限制,對於民眾健康應屬有益無害。
我必須先看醫生,才能到物理治療所做肌力訓練,做滿六次後又要回診,其實覺得很多此一舉,希望未來能直接找物理治療師。」健身教練張先生,為了讓頻繁使用的肌肉維持最佳狀態,會定期找物理治療師,做關節鬆動、按壓緊繃肌肉等緩解痠痛的這類「保養」活動。
只是依《物理治療師法》規定,「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張先生每保養六次或每三十天,就要重新到復健科診所掛號,由醫師開立醫囑後,再回頭找物理治療師報到。如果未依循此程序,物理治療師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疾病判斷仍由醫師負責
雖然實務上,違法物理治療師多以認罪換取緩起訴,並繳交處分金,免去牢獄之災,但無論物理治療師或接受服務的民眾,都有人認為將一切物理治療行為都視為「疾病治療」、須由醫師診斷後才能執行,並不合理。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表示,台灣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物理治療具有延緩退化、促進健康、提升生活品質等功能,定義應適度調整。
一九九五年制定的《物理治療師法》,規定物理治療師必須通過國家考試並領有證書,才能取得執業資格,與推拿等「民俗療法」做出明確區隔。當年立法時,復健科醫師就憂心立法後給予物理治療師過大的業務自主空間而反對,直到確認物理治療師應依醫囑行事,法案才順利完成三讀,目前台灣的物理治療師約有八五%受聘於醫院、診所。
然而,二十多年來,物理治療師從養成教育、訓練考核,有自成一套的體系,唯獨受制「醫療分工」原則,無法自主決定工作內容,甚至曾有物理治療師帶社區長輩做健康操,就遭檢舉非法提供服務。因此,二○一四年由台灣物理治療學會開始倡議修法,希望「非疾病治療」業務由物理治療師獨立評估後,再進行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