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星林依晨前年代言服裝品牌「AVILAS」,但經紀公司周子娛樂指控詮勢廣告公司違約使用未經同意的照片,甚至把前代言人「莎莎」的照片放在同一個廣告,解約後提告求償拍攝報酬、違約金,台北地方法院判詮勢廣告應賠償141萬餘元,可上訴。
周子娛樂2020年12月7日和詮勢廣告簽訂年度產品代言人合約,聘請林依晨擔任AVILAS的代言人;周子娛樂主張,林依晨首次拍攝後,發現AVILAS品牌官網把林依晨照片,和莎莎照片置於同一廣告,並在品牌官網、社群軟體等放已告知「不要使用」的照片,還在官網上合成林依晨與其他代言人、藝人的照片作為廣告,明顯違約。
周子娛樂指出, 公司制止、抗議無效後,以訊息、存證信函向詮勢廣告終止合約,而林依晨已完成首次拍攝,但詮勢廣告至今未給付111萬餘元的報酬,另請求500萬元違約金,共計611萬餘元。
詮勢廣告反駁,林依晨代言照片在AVILAS官網上是以專屬頁面呈現,而該頁面同年12月10日晚間10時許審核通過後,才放到官網上,之後就沒有把莎莎、林依晨的照片放在同一廣告上。
再者,公司沒有使用「未經同意」的照片,也沒有合成其他藝人和林依晨的照片,另林依晨只耗時一天拍攝8套服裝,以給付總價金、原定拍攝4天來計算,公司應給付88萬餘元,此金額沒有超出已支付的訂金142萬元。
法院認為,依照雙方合約、對話記錄等,詮勢廣告只要使用林依晨的照片,應先取得周子娛樂的同意才能發布,且不能造成林依晨的負面評價,而詮勢廣告確實在AVILAS IG和臉書上放有周子娛樂告知「不要使用」的照片。
又合約規定,林依晨是AVILAS唯一代言人,禁止其他代言人或藝人的照片放在同一廣告,而經勘驗AVILAS官網確實曾把林依晨和莎莎的照片放在同一廣告,詮勢廣告已經違約。
判決指出,依照雙方約定總價金為630萬元,且合意分4次拍攝、每次1個工作天,認為周子娛樂請求111萬餘元報酬有理由,另認為500萬元違約金過高,酌減為30萬元才適當,判詮勢廣告應賠償周子娛樂141萬餘元。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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