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務院近期公布《各國人權報告》,台灣在各領域皆表現良好,僅有新聞記者面臨刑事誹謗罪訴訟威脅一項缺點,讓民間推動二十餘年、卻始終沒有進展的誹謗除罪化議題,再次引起關注。
謗和公然羞辱(在台灣)是刑事犯罪,記者面臨網路霸凌和法律訴訟威脅,尤其是被廣義解釋的誹謗法令。」美東時間四月十二日,美國國務院公布二○二一年度《各國人權報告》,在台灣專章中指出,誹謗仍屬刑事犯罪,是民主國家台灣目前唯一重大的人權問題,這項法律規定允許負面新聞報導當事人,直接對記者與媒體提出刑事與民事訴訟。
報告中還援引英國《金融時報》記者席佳琳,因報導中國國台辦可影響旺中集團新聞內容,遭旺中集團提出妨害名譽告訴為例,說明記者在台灣面臨的法律訴訟威脅。儘管美國國務院注意到,台灣記者很少因刑事誹謗罪而被定罪,旺中集團也在去年三月以「尊重新聞自由」為由撤告,但許多法律學者與非政府組織仍持續推動誹謗除罪化,改以民事途徑解決爭端。
美國人權報告關注的誹謗罪,源於《刑法》第三一○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媒體因報導性質,若被當事人認定有毀損名譽情事,一般會以加重誹謗罪提告。
記協憂:恐箝制新聞自由
在台灣,無論是否涉及媒體報導,妨害名譽罪的案件數量相當可觀。據法務部統計,一七年至二一年之間,檢方的妨害名譽罪收案量高達七三九四八件,平均每年近一萬五千件,約占不分罪名總收案量的二.九八%,且比率逐年上升;但整體起訴率僅十四.五%,也就是說,有超過八成五的妨害名譽訴訟案的結局是撤告或不起訴,對第一線檢察官而言,不啻為一大負擔。被起訴判刑比率為十八.三%,被判刑當中刑期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就占總數的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