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將坊間常見的無牌照電動二輪車,明確定義為「微型電動二輪車」,確定全數須納管,除應經審驗合格、懸掛牌照外,也應強制投保汽車責任險;新法施行2年內,應依規定領用、懸掛車牌,逾期違反者,將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今天指出,根據統計,全台約有65萬台無牌照的電動二輪車,這些電動二輪車可以騎乘在一般道路,早跟大家的生活息息相關。然而,這些車輛在道路發生的意外愈來愈多,傷亡不斷攀升,事故受害者卻缺乏相關保障,且法律也欠缺對車體品質的管理。因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必要修正,將車輛納入監理審驗機制、牌照管理制度,強制納入責任保險,避免事故發生後沒有保障,求償無門。
對此,國民黨立委洪孟楷、陳雪生,及民進黨立委何欣純等人分別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經審議後日前通過初審,於今天完成三讀。
修正案明訂,所謂「微型電動二輪車」,是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未來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
為確保使用者權益,條文也參照汽機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增訂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投保強制責任保險,未投保者,不得辦理登記、換照或發照事宜。對於已領用牌照的微型電動二輪車,若未依規定再行訂立保險契約而行駛道路,經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所有人限期續保,屆期仍未訂立保險契約繼續行駛道路者,註銷其牌照。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也針對未滿14歲者,若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此外,此次修法也針對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等行為的慢速車提高罰則,從原先180元,修改為3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納入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的處罰。
對於過去吸毒者,試圖以騎乘腳踏車規避相關罰則,修正案也針對騎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者,明訂慢車駕駛人,若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者,處新臺幣1200百元以上2400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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