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私菸案中,六名輪班出勤駕駛皆因「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漏稅物品」之行為,遭一審法院重判,其餘訂購私菸軍官卻無罪。這項判決遭法界人士認定不符比例原則,並質疑《貪污治罪條例》刑度已不合時宜。
二○一九年七月,總統蔡英文出訪加勒比海友邦國家,期間爆發國安特勤利用專機返台,向華航購買大量未稅菸品的「國安私菸案」。台北地方法院去年六月宣判,認定涉案軍士官漠視法令規定、公器私用,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罪名判刑,其中,負責開車的六名永和警衛室駕駛班上士,分別被判刑六年二個月至七年不等。
事實上,公務員若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最輕可判十年有期徒刑,最重可判無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但是,台北地院判決書指出,六名駕駛士官是因維安任務或排班輪值,才在載運菸品當天到場,即使科以最低法定刑度(十年以上)仍嫌太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因此酌予減刑。
即使台北地院法官已自認「輕判」,仍有不少法界人士認為量刑過重,一位不具名的地院法官坦言,《貪污治罪條例》是在一九六三年、基於「治亂世用重典」的思惟而制定,部分罪名刑度已不符合時宜。
參與「團購」名單很多
卻僅有少校、駕駛遭重判
司法院長許宗力擔任大法官時,也曾於釋字第六六九號協同意見書中闡述:「我國因歷經長達半世紀的非常法制,以及對亂世重典的普遍迷信,而有為數眾多的特別刑法,嚴重破壞《刑法》體系,敦促立法者檢討特別刑法重刑林立的現象。」
私菸案仍有可議空間,最明顯的是參與「團購」的軍士官還很多,但只有「實際從事下單運送」的八人遭判刑,國安局特勤中心警安組上校副組長林志建訂購五六五條私菸,但僅因觸犯《稅捐稽徵法》的「逃漏稅捐罪」遭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並緩刑二年。
律師王惠光認為,同樣購買私菸的特勤人員當中,六名駕駛當天只是依長官指示出勤務,結果就構成「裝載漏稅物品」罪行。其中,被告張家維當天原本排定休假,是臨時被召回執行團裝任務;那些沒有輪到任務的同僚卻能獲判無罪,奉命行事的駕駛,「惡行」不比後者嚴重,刑期卻天差地遠,不符合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