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有接連不斷的罷免動員造成社會對立、外有中國對核心關鍵技術的虎視眈眈,享有民主自由的台灣,在政治經濟上,都還有進步空間。
進步主張17
少數推翻多數不合理 罷免門檻須加嚴
「政治計算先放一邊⋯⋯,最重要的是,這件事(罷免)到此為止!」一月九日,無黨籍立委林昶佐因未達罷免門檻,「低空」保住立委席位後,現身服務處發言。從二○二一年一月迄今,過去一年來台灣人民歷經市議員王浩宇、黃捷、立委陳柏惟、林昶佐共四場罷免投票,造成國內政治不穩定、資源內耗等問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修法必要,學者對此提出見解。
首先,罷免理由應有規範,根據《選罷法》八十四條第一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爬梳一七年至二一年各罷免案理由書內容,內容多聚焦在問政風格(如:意識形態問政、發言荒腔走板)或言論內容(如:性別及國籍歧視言論、喊台獨)。
但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以立委在國會的發言作為罷免理由,違背憲法精神。東海大學政治系教授沈有忠建議修法方向比照英國國會制度,民意代表包含立委、市議員,罷免理由必須有刑事犯罪,例如涉及貪污、賄選等案件判決確定後,才能提出罷免。
一五年,民間團體積極倡議,至一六年時代力量立委高舉「還權於民」大旗,主張下修罷免門檻,並獲在立院有多數席次的民進黨團支持,將罷免通過條件由原本的投票率超過五成且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下修為同意票超過選舉人數四分之一,連署門檻也同步下修。
一七年至二二年一月間的罷免案,有兩件結果為「少數罷免多數」,以陳柏惟為例,當選票數為十一多萬票,但同意罷免票數為七萬多票。台灣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教授曲兆祥觀察,門檻過低,導致動員少數即可罷免多數,建議提高罷免同意門檻至三分之一。此外,單一選區與複數選區條件不同,罷免門檻也應調整。
(撰文/陳偉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