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數位發展部組織法,明定其掌理的10大事項,包括國家數位發展政策、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的規劃、推動,及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的建構等。
此外,數位發展部的次級機關為數位產業署、資通安全署。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聯席會議5月5日初審通過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行政院所提書面報告指出,數位發展部是為實現總統蔡英文揭示,加速推動台灣數位發展政見所籌設的專責機關。
行政院數位發展部籌備工作小組召集人郭耀煌當時列席報告則指出,數位發展部將整合電信、資訊、資安、網路與傳播5大領域,整體規劃國家數位發展政策,統籌基礎建設、環境整備及資源運用業務,以達成國家數位轉型的目的。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三讀通過條文規定,數位發展部掌理的10款事項,包括國家數位發展政策的規劃、協調、推動、審議與法規擬訂及執行;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的整體規劃、推動及管理;數位科技應用與創新發展環境的建構及人才培育,以及國家資通安全政策、法規、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等相關事項的擬訂、指導及監督;政府資訊、資安人才職能基準的規劃、推動及管理等事項。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數位發展部置部長1人;政務次長2人、常務次長1人。此外,數位發展部為因應全球數位科技快速發展等情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的規定,聘用數位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1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