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電協助中國企業晉華竊取美光營業秘密訴訟案塵埃落定,但這其實只是台灣諸多營業秘密案的冰山一角。面對全球地緣政治、經貿局勢發生巨變,台灣應借鏡美、日營業秘密法的規範細節與作法,以消弭既有法規的漏洞,保護境內企業的營業秘密,提高核心競爭力。
繼2020年10月與美國司法部達成和解,被判處罰款6000萬美元之後,台灣晶圓代工廠聯電於2021年11月26日清晨與美國記憶體大廠美光聯合宣布,兩家公司達成全球和解協議,雙方將在全球撤回對彼此的訴訟,而聯電將向美光一次支付金額保密的和解金;同時,也宣告聯電協助中國晉華竊取DRAM(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製程等機密文件的營業秘密訴訟案,正式落幕。
不僅是聯電,台灣護國神山台積電、全球砷化鎵代工龍頭穩懋等台灣廠商,遭競爭對手竊取營業秘密的事件層出不窮。面對現今各種國際及區域政治貿易局勢,企業營業秘密重要性倍增;然而,綜觀台灣營業秘密法對於提高台灣企業營業秘密的保護,卻仍有相當程度待補強之處。
國策研究院執行長 郭育仁博士。
台灣國際特殊處境 營業秘密立法出現破口
「商業間諜是指竊取商業機密的組織與個人,更有許多的外國政府及機構在背後支持這些商業間諜活動。」長期關注台灣營業秘密法的中山大學亞太區域研究所教授、國策研究院執行長郭育仁博士就示警,軍民科技界線逐漸消失且操控變多,民用科技容易逆轉戰場,因此科技會快速改變國家與社會型態,一旦陷入被竊取重大、核心的營業秘密,恐將帶來全面性的影響。
不過,令人憂心的是,台灣在國際的特殊處境,致使國內法制定義中國不是外國,經常陷入中國企業竊取台灣公司營業秘密,只能依照本國人的身份判決,也就是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無論刑期與罰金皆甚輕,造成諸多意圖竊取企業營業秘密者抱持僥倖觸法的心態,也成為立法上的最大漏洞。
「面對中國企業極度惡意的營業秘密竊取行為,台灣卻採取非常善意的立法。」郭育仁疾呼,中國與台灣同文同種,最容易全面性往來與滲透,出現竊取營業秘密的破口;但是,台灣營業秘密法針對中國企業惡意竊取營業秘密的行為,卻難以真正達到嚇阻的目的。
事實上,台灣可借鏡營業秘密法相對嚴謹的美、日,在法規細節制定與保護境內企業營業秘密作法,作為調整國內營業秘密法的參考指標。
他山之石 借鏡美、日營業秘密作法
以美國為例,營業秘密法採取滾動調整對列技術的界定,如《出口管制改革法》要求政府機構,對於具美國國家安全重要性的新興且基礎技術,必須定期且持續地調整其界定,而且每隔180天要向「美國外來投資審查委員會」和國會提出書面報告。再者,美國也擴大審查外國投資人的其他投資行為,如針對外國對美直接投資,《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將「美國外來投資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對象,從原本的併購、買收行為,擴大至「外國人士」的「其他投資行為」,包括擔任企業主管或準主管職位、利用/開發/獲得/揭露關鍵技術等。此外,也擴大外國人士的界定範圍,依據《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所謂「外國人士」不只限於外國法人和外國自然人,還包括受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政府控制的美國法人,即使該當外國人或外國政府的持股比率未滿50%,也包括在「外國人士」的範圍內。
至於日本,科技管制體制也分為「技術出口管制」、「外國直接投資管制」和「學研機構管制」三方面進行。其中,技術出口管制,針對特定技術,若以日本居住者向非居住者提供技術為目的、以在外國當地提供為目的,或是將特定技術帶出日本、以電子郵件向外國傳送特定技術的電子數據,都需要經過日本政府的許可。另外,也擴大外來直接投資事先申報的範圍,依據《外匯法》,外國企業或外國投資人取得日本國內上市企業股票達1%,就須事先申報。還有,也針對學研機構進行管制,經產省在2017年頒布新改訂的《安全保障貿易相關敏感技術管理指導方針》,並委託文部科學省發布給各大學和公共研究機關。
無論美國或日本,營業秘密的考量與做法主要目的,都是以更高標準防堵境內企業重要技術遭竊取與流往國外,保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同時避免關鍵高科技技術外洩,所提高的國安風險,值得台灣引以為鑑,加以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