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營業秘密保護的關鍵時刻,《今周刊》舉辦「營業秘密法與無形資產保護論壇」,邀請專家學者、產業代表共商實務解決之道。
面對中國傾盡政府之力來台高薪挖角科技業人才、竊取營業秘密,專家及產業代表們有志一同,認為現行法規難以真正保護企業的營業秘密。
台灣科技法學會理事長劉尚志指出,台灣技術人才被高薪挖角至中國工作,通常兩到三年後就會被「丟棄」,但政府無法限制人才到中國工作,人才流動是保護技術的一大難題。
現行制度法規不足
力晶積成電子製造董事長黃崇仁表示,「中國想要台灣的半導體技術,但社會對無形資產的認知薄弱,台灣法律對營業秘密的保護不足,企業要自己保護自己!」
黃崇仁分析,半導體設計、半導體產業要防止營業機密被竊大不同,IC 設計如果有一、兩個高手就能設計出有價值技術,發生被竊的風險最高,必須特別保護。半導體製造裡製程複雜度高的,很難整套完整被複製到中國。
義隆電董事長葉儀皓亦說,先前有中國企業透過第三方公司到竹科設立公司,並挖角聯發科員工,「連聯發科待遇他們都挖得走,台灣哪家挖不走?」防堵最有效的手段是政府追查這些公司的資金來源,要求補稅。
義隆電保護技術的方式之一是透過專利,曾告贏全球最大觸控 IC 廠商新思以及蘋果,但專利保護在中國卻不管用,因為沒有管轄權,無法做證據保全。葉儀皓說,「申請專利要揭露技術,因此營業秘密對我們來說很重要!」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特聘教授林志潔指出,台灣的營業秘密法雖有刑責,但許多細則仍未清楚定義,例如規定營業秘密要有合理的保護措施,但每家企業定義不同,建議修法時以風險為判別標準。
(左)謝金河 今周刊董事長(右)劉尚志 台灣科技法學會理事長。
2021年營業秘密法與無形資產保護論壇。
借鏡美國經濟間諜法
比較台灣營業秘密法及美國經濟間諜法的差異,林志潔說,首先,美國經濟間諜法不以特定的科技去定義營業秘密被竊取的內容,不論任何產業,只要有「偷」的行為就算竊取,如果有外國政府介入都被視為「間諜」。因為若有另一個國家傾全國之力要來偷某些技術,顯然是有價值的東西,也必然在市場成為不公平競爭造成業者極大的損失。
其次,組織的刑事責任,林志潔認為,目前企業在台灣雖要負擔兩罰制處罰,但若法律只著眼於自然人的刑事責任,企業法人只是擔負連帶責任,處罰也輕,較易產生竊取營業秘密的盲點。美國法就不同了,例如華為與 T Mobile 公司機器人手臂一案,就是華為內部鼓勵員工取得 T Mobile 的技術,美國司法起訴的主角是華為公司,而非遵照公司指令而行竊的員工,這與台灣法律大不相同。營業秘密竊取若背後有組織支持,造成的企業損害更大。例如聯電被控協助中國福建晉華取得美光的 DRAM 技術機密,力積電董事長黃崇仁說,「若不是聯電政策決定將技術共享給中國晉華,員工怎麼會偷美光的技術?」
林志潔表示,不同的法制會造成不同的行為,美國經濟間諜法讓企業知道違法的成本很高。像聯電和中國福建晉華被美國以共謀竊取營業秘密的經濟間諜罪起訴,加上聯電要負擔法人的刑事責任,讓聯電很快就在美國認罪協商,被罰款六千萬美元(約新台幣十七億元),並要協助調查此案。然而,聯電在台灣面對美光的訴訟卻是不認罪,也能看出同家企業面對不同公權力的不同態度,以及法制跟執法能量會影響企業在訴訟時會做出不同選擇。
營業秘密保護及修法實務建議
「台灣營業秘密相關法律雖有進步,但起步太晚,需亡羊補牢!」林志潔認為,要留住台灣科技業的核心技術競爭力,需要補法制上的漏洞。「台灣企業如果因中國政府介入而產生營業秘密的破口,美國如何與我們經濟合作?兩者必須取得平衡。」
參考美、日法律,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教授郭育仁說,不外乎管制出口、外資投資行為及學術研發機構活動,最重要的還是定義「關鍵技術」,且修法單位需要了解科技發展,成立專責組織,並整合跨部會的主管機關,採納產業人士建言。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企業法律中心主任陳在方也表示,企業主動將關鍵技術賣給競爭廠商、國家,台灣缺乏相關規範。可參考韓國的產業技術保護法,管制國家核心技術;企業要合法轉移技術,需要事前取得許可等。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助理教授吳雨蒼指出,新冷戰美中戰略競爭,台灣的政策能不跟美國站在一起嗎?目前台灣的產業佈局或是保護產業的法律都不太嚴格,至少也要從政策上達成嚴格的目的。
今周刊董事長謝金河則說,「現在全世界都對台灣很好,唯一對你不好的是中國!政府應該儘快把戰略定位好,看要如何修法才能保護台灣企業的營業秘密。」
最後,黃崇仁也呼籲”企業對台灣要有信心,台灣是自由民主國家,環境穩定,人才素質高,已經具備自力研發尖端技術的實力,不需要像後進者靠國家手段來竊取。且半導體業製程複雜、環環相扣,涉及工程人員很多,不可能全被挖角,只要有周延的營業秘密保護機制和法規,長期來說,台灣企業自由發展,比較具有優勢。下一步,台灣要更往前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