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高雄城中城大樓的大火,內政部在110年10月21日火速通過《公寓大廈管例條例》的修正草案,要以法律強制民國84年之前已建築完成而尚未成立管委會的老舊公寓大廈成立管委會。問題是,類如城中城大樓的火災,成立管委會就可以防止嗎?強制成立管委會有助於解決老舊公寓大廈的防火問題嗎?
老舊公寓大廈之所以沒有成立管委會,一定有其歷史及社會因素,最大的因素就是「錢」的問題。因為成立管委會,住戶就要額外多繳一筆管理費用,如果是房屋價值較高的公寓大廈,買得起的住戶經濟能力普遍較佳,繳交管理費相對而言就不是大負擔。而有管委會管理的大樓會讓大樓整體價值更為提昇,所以住戶不會反對,這些經濟條件較佳的大樓其實也幾乎都已經成立管委會。
至於沒有辦法成立管委會的公寓大廈,通常也就是房屋價值較低、住戶經濟能力較差的社區。因為管理費都是用在公共區域的事務上,而經濟能力較差的住戶,能夠維持自己建物專有部份的正常運作都可能有問題,哪裡願意多繳一筆管理費去花在公共區域的事務。
而住戶經濟能力較差的公寓大廈,即使強制成立了管委會,住戶若決議只繳交低額的管理費而沒有足夠的管理基金,仍然無法對大樓的公共安全有所提昇。更且,還可能有大量的住戶不願繳交管理費,到時候催繳管理費的訴訟都打不完,管委會哪裡還有心力維護大樓的公安。更重要的是,管委會成立之後還要有人願意當委員。管委會的委員有管理的義務,沒有盡到義務還要被處罰甚至被判刑,委員又都是無給職,除非是有熱情的閒人,一般人不會去當管理委員。
「有錢」和「有閒」常常是相對應的,經濟能力較佳的大樓中熱心的閒人通常會比較多,而且管理基金充裕,比較有人願意當委員。而在經濟條件較差的大樓中,住戶們都要為生活奔波苦惱,哪裡來閒功夫去當委員。如果勉強成立管委會,到最後委員就可能是由意見較多、甚至是別有居心的住戶出任,反而會為原本平靜的大樓惹出一堆糾紛。
管委會委員的責任其實很大,依照《消防法》第六條的規定,管委會應依法設置消防設備並維護之,即使不是營業場所,管委會也要在公共區域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如果沒有設置及維護,一旦發生火災導致傷亡,管委會的委員就會有過失責任,而如果是營業場所,管委會委員甚至還要負一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