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鄭姓父子遭中國情報人員吸收一案,最高法院撤回上訴,維持緩刑。法界質疑共諜案刑期太輕,立委也籲修法具體規範犯罪樣態,同時建立國安偵辦開庭等專業化制度,才能有效杜絕共諜事件發生。
二○○九年,台灣「工黨中央黨部主席」鄭昭明與當時擔任中校參謀的兒子鄭智文,遭中國情報人員以財物收買,簽署「北平模式」不抵抗協議書,協助對方吸收軍人發展組織,一、二審判處父子十月、一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兩人不服提上訴。今年九月十三日,全案經最高法院審理,法官考量兩人犯後均坦承犯行,頗具悔意駁回定讞,維持原判決。
這件共諜案判決,再度引起外界「情重法輕」的質疑,讓人擔憂最重要的司法防線是否做好國安把關,法務部的統計數字讓部分立委、法界人士質疑,違反國安案件的犯罪成本低,無疑是變相鼓勵犯罪。
法務部統計,一五至二○年之間,全國地檢署起訴國安法案件共二二二件,其中有被法院定罪共一三七人,判刑一年以上僅九人。立委陳亭妃直言,背叛國家會危及全面性國安,輕判無法嚇阻下一個被利誘者,法律面的確有需要加強修法之處,不過,法官判決若採較低刑期,也無濟於事。
修法後最重刑七年以上
未有判例、無嚇阻效果
陳亭妃口中的「加強修法之處」,曾擔任檢察官、偵辦共諜案的律師連思藩就分析,雖然一九年修正《國安法》,將最重刑從五年調整為七年以上,但修法後未有判例出爐,法務部目前統計的刑期,都是修法前的判例,難以斷言修法後沒有嚇阻效果,但他認為,在法條定義上,確實有修法之必要。
首先,關於國安法犯罪定義過於抽象,實務上難以判定;連思藩舉例,《國安法》第五之一條訂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刑度,但以該條所涉及的「不得為大陸地區等發起、資助、發展組織」相關條文來看,曾有法官判決認為,所謂的發展組織、意圖影響國安,要達到「明顯而立即的危險」才算成罪,連思藩認為,若達到「明顯立即危險」的程度,國安已受創甚深,因此應把「危害國安」的程度界定具體化。
危害的定義不清楚,或許就是國安案件屢遭輕判的原因之一。「檢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偵辦起訴的國安案件,法官判決卻多採較低刑期。」連思藩回憶,擔任檢察官期間,他曾指揮調查局國安站搜查台灣的共諜組織,驚見在中國經商的退役軍官邊鵬等人疑似遭吸收,在台發展間諜情報網。檢調從監聽到收網,長達八年蒐證,最後起訴邊鵬等人,法院依《國安法》為大陸地區軍事機關發展組織未遂罪,判處六個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