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修正後,開放人民直接請求評鑑,汰換不適任的法官與檢察官,但新制上路滿一年,民眾請求評鑑成案數卻掛零,制度遭批向司法人員傾斜,現任委員建議恢復「多軌制」以降低濫訴亂象。
小許擔任一件民事給付代墊修繕費用的原告訴訟代理人,卻在開庭時,被審理的廖姓法官斥責:「不懂法律,不配擔任訴訟代理人!」並以撤換訴訟代理人為要脅,要求原告出庭,讓小許在庭上感到不快。事後,小許向法官評鑑委員會(簡稱法評會)請求對廖姓法官個案評鑑。
八月十四日,法評會討論這起案例,並依《法官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請求評鑑人必須是案件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小許身為訴訟代理人不符合請求資格,因此決議不付評鑑。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簡稱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認為,若小許指控內容屬實,法官言行已違反倫理,法評會理應勘驗庭訊錄音檔釐清事證,但現行制度因請求人資格,而排除這項評鑑成案的可能,並不合理。
為監督、汰換不適任的法官與檢察官,立法院於二○一一年制定《法官法》並納入個案評鑑制度。該制度於一九年修正,賦予人民直接請求評鑑的權利,理由是「案件之當事人、犯罪被害人對於法官執行職務之表現感受最為直接」。但去年七月新制上路至今,民眾請求成案數竟掛零,司改會不禁質疑:「是法官、檢察官都適任,還是制度失效?」
司改會認定的答案是後者,因為一二年到二○年間,請求評鑑成案數共五十八件,有二十名司法人員因此遭懲處或汰換;過去一年成案數突然降為零,顯然是制度修正後造成的影響。
高牆一》民眾須自行寫書狀
民眾向法評會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簡稱檢評會)提出的評鑑案,大致會有「請求成立」與「請求不成立」兩種結果。請求成立後,經移送職務法庭、懲戒法庭等審理,情節嚴重者恐面臨汰換。但若相關機構認定「請求人不適格」等理由,也可以直接判定「不付評鑑」、「不予受理」或「撤回」,並製作決議書上網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