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27本筆記本」、「銀行員之死」等案件,重創司法圈形象的富商翁茂鍾,因涉及共同炒作佳和股票、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於2011年9月遭判刑1年確定,此案由台北地檢署囑託台南地檢署檢(簡稱南檢)執行,南檢准予刑期易服社會勞動366天,換算勞動2196小時。
南檢調查發現,翁茂鍾在官田分駐所副所長楊博賢協助下,執行勞動服務時數造假,今年7月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起訴翁茂鍾及警官。今天(9月7日)下午5時許,全案經台南地方法院審理,認定翁茂鍾是主導者,造成公權力執行公正性觀感不佳,依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判翁茂鍾處有期徒刑2年2月、楊博賢則判1年10月,仍可上訴。
翁茂鍾執行的社會勞動在2012年9月執行完畢,但高檢署檢察官重新檢視卷宗時,卻發現翁茂鍾從短短2012年1月至9月間,就將合計2196小時的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疑涉有執行不實之情形,懷疑台南市警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未依規定執行,涉嫌包庇翁茂鍾。
南檢調查,翁茂鍾藉曾擔任「臺南縣警察之友會」理事長身分,竟為了逃避社會勞動,循不詳管道,指定鄰近佳和公司的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官田分駐所作為執行機關獲准,由楊博賢負責督導管理及執行,楊博賢卻指示值班警員在工作日誌公文書上「執行督導」欄位簽名或核章。
南檢進一步調查發現,翁茂鍾所登載的勞動服務的時間,竟然同時也有外出就醫紀錄、使用金融卡、信用卡等消費紀錄。連當年春節過年休假、颱風、豪雨假,他都登記有勞動工作,1天勞動時數高達8至10小時,甚至有12小時。
法院審理時,翁茂鍾與楊博賢均坦承犯行。審理法官認為,「翁茂鍾利用其人脈關係逃避刑罰執行,均嚴重破壞國家刑罰執行之公正性……翁茂鍾於本案中居於主導地位參與犯行,被告楊博賢僅配合完成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角色分工不同,量刑應有所區別。」
全案經法院審理,依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判翁茂鍾處有期徒刑2年2月;另外楊博賢依同罪判1年10月刑期,緩刑4年,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5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