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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意見相左的公文,扯出監院爭議!一文解讀「翁啟惠監院審議結果」背後矛盾

兩份意見相左的公文,扯出監院爭議!一文解讀「翁啟惠監院審議結果」背後矛盾

陳偉周

政治社會

攝影/吳東岳

1288期

2021-08-25 11:12

翁啟惠涉貪汙案經士林地方法院判定一審無罪,但監察院對他的彈劾、公懲會判他申誡仍在。
翁啟惠再三請求再審均遭駁回,原來監察院已經存在的彈劾案,無法重新覆查。

當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認定當事人沒有財產申報不實而撤銷裁罰、「廉政委員會」也認為他沒有違法利益衝突迴避法規時,但監察院對該當事人的彈劾文依然存在無法撤回,同一機關有南轅北轍審議,這樣尷尬場面正在監察院發生,案件當事人就是前中研院院長翁啟惠。

 

翁啟惠2017年因捲入浩鼎貪汙案而被檢察官起訴,同年7月時任監察委員仉桂美、包宗和、劉德勳及王美玉等人,依檢察官起訴內容,提出8項缺失彈劾翁啟惠。但在彈劾成立後,2018年12月28日,士林地方法院宣判翁啟惠貪汙一審無罪,而檢察官也很罕見沒有主動提起上訴,此案在司法上就正式宣告無罪終結。

 

翁啟惠

翁啟惠獲判無罪,但仍對懲戒法院提出再審,其友人透露,只為了未來獲獎時,「到時候是清清白白。」(攝影/吳東岳)

 

 

懲戒法庭無法撤銷申誡處分

點出監院缺乏糾錯機制

 

不過,司法上的判決並沒有等同監察院對翁啟惠身為公務人員的審判結果。2019年四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庭),依監察院的彈劾文,認定8項缺失仍有2項有問題。「未能遵守應誠實申報及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情事之規定,固屬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但使人民喪失對政府施政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判翁啟惠申誡處分。

 

只不過公懲會認定的2項缺失都在監察院的委員會中「還了翁啟惠清白」。其中,財產申報不實部分,訴願委員會相繼撤銷翁啟惠3次、總金額270萬元裁罰;廉政委員會則認定「無具體事證認定翁啟惠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規。」而翁啟惠也根據委員會的決定,以此當新事證向公懲會提出再審請求,但遭駁回。

 

翁啟惠以審理中為由未接受本刊採訪,不過據他朋友表示,翁啟惠之所以一而再、再而三提出再審請求,主要是考量將來若有機會得到國際學術大獎時,「他希望到時候是清清白白。」翁啟惠也向朋友表示,司法院判定無罪以及監察院委員會都已經認定他沒有財產申報不實與違反利益衝突迴避原則,為何懲戒法庭仍無法撤銷對他的申誡處分?

 

接獲翁啟惠陳情的監委蔡崇義指出,監察院確實遭遇到進退兩難情況,就是委員會決議跟彈劾文內容不同時,決議能否成為懲戒法庭的審判依據?

 

以翁啟惠案例看,當財產申報不實遭3次裁罰經訴願後撤銷,給女兒股票的贈與稅部分,經國稅局調查,以超過7年追查時間而註銷裁罰;至於揭露利益衝突迴避部分,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調查,查無違法的具體事證,這些認定都與原有彈劾文內容有所不同,懲戒法院到底要依據哪個意見?

 

對此,蔡崇義在今年3月進行調查,企圖從法規上釐清爭議,最後調查報告認為「委員會的決議理應有對彈劾文的拘束力」。他表示,翁啟惠在今年5月以這份最新調查報告,第3度提出再審但仍遭駁回。6月翁再提再審上訴,懲戒法庭向監察院提出意見要求時,蔡崇義等監委再度以此調查報告結論發文給懲戒法院,作為參考意見。

 

不過,此舉引發原彈劾監委王美玉不滿。「1個翁啟惠,2個監察院?」她認為蔡崇義程序不正義,違反《監察法》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簽核意見應由原彈劾監委出」(王美玉也有1份簽核意見送到懲戒法庭),消息曝光後,外界一片譁然。

 

面對騎虎難下的尷尬情境,監察院長陳菊在8月11日召開內部討論會議,包含王美玉、蔡崇義及趙永清等人,在會議中取得共識,能解開目前體制上陷入僵局的方式,就是建立一個「監察院自我糾錯機制」。

 

過去,監察院只要彈劾案通過,當事人就沒有機會平反,即使事後被證明是有誤的彈劾案。「王美玉監委也同意要有糾錯機制,這是監察院過去討論很久,卻沒有付諸執行的行動。」監委趙永清表示。

 

翁啟惠案大事紀

 

 

監察、司法不同調非首例

何鳳山、謝清志均是陳年案

 

不只是翁啟惠,過去王建煊擔任監察院長時,也有駐哥倫比亞前大使何鳳山的後代子女希望替父親平反,以及張博雅擔任監察院長時,國科會前副主委謝清志司法無罪後的平反行動,但都因故沒有翻轉,當事人留下無法抹滅的遺憾。

 

1975年,何鳳山在國外工作期間,被指虛報公款427美元、侵占專款,後遭監察院彈劾,1985年經公懲會決議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何鳳山擔任大使之期間,發出數千份簽證予猶太人,協助逃離歐洲,而免於被送進集中營,被封為「中華民國辛德勒」,但卻因有人檢舉占用公款427美元而蒙塵,何鳳山與其後代均自始喊冤,認為遭受政治迫害。

 

直到2013年,王建煊擔任監察院長時代,重新立案調查,卻因年代久遠,查無新事證,該案也受限《監察法》施行細則規定,覆查時間為調查立案後3年,而且必須是未成立的彈劾案件,因此不符合覆查條件,調查報告也提及,「本案調查不涉及證據取捨與事實認定。」事後也未推翻該彈劾案。

 

2006年,爆發「南科高鐵減振工程案」,謝清志遭控編造不須施作的高鐵減振工程需求,又涉嫌指定評審委員與改變工法,任由廠商將工程違法轉包並牟取不法利益34億元。2012年,高等法院更一審判謝清志無罪定讞。2014年,監察院認為謝涉案的爭議金額高達55億元,仍有多件官司爭訟中,「嚴重損及國家利益與政府形象」提案彈劾,亦被懲戒法庭記申誡。謝清志不服判決聲請再審,仍遭駁回。

 

高涌誠指出,「過去懲戒法庭對公務員要求高於一般人,屬於道德審判。而監察院做出彈劾後,後續由懲戒法院接手判決,人權保障被質疑。去年7月修法後,對於當事人的權益保障提升。」

 

去年修法過後,經原本懲戒法庭為1級1審制,修改為1級2審制度,懲戒當事人不服判決時,亦得循上訴程序救濟(編按:翁啟惠就是依此提出再審上訴),比以前多了權利保護功能。但除此之外,監察院本身的彈劾案能否與時俱進,有自我糾正機制,好讓懲戒法庭在審理時也有所本?

 

彈劾

 

 

落實開大門有大路

盼未來有「覆查」機會

 

負責建立監察院平反機制的蔡崇義提出兩大修法建議,現行《監察法》施行細則第31條:「調查案件經處理後不成立彈劾案、糾舉案或糾正案者,原調查人員、原訴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申請覆查。」換言之,目前只能針對未成立的彈劾案進行覆查,未來可修法將覆查程序不僅限「未成立彈劾、糾舉、糾正」,應該包括成立彈劾、糾舉、糾正,事後發現新事證,也可覆查。

 

第2,若有新事證重行調查,不能僅由「原提案委員」核議,應該有一定的嚴謹程序如審查會或併提意見。未來將取得全體委員共識,最後交由法規委員會討論提案。

 

但監察院前院長張博雅表示,糾錯機制事關重大,不能輕易為之:「應尊重監委所做出的彈劾案決議,這些決定是很慎重的,不應輕易覆查或推翻。」

 

高涌誠支持監察院須有「糾錯機制」,過去的彈劾案,也可透過監察院重啟調查,就算沒有新事證也能透過程序解套,「監察院藉此實踐程序正義,落實開大門有大路,建立這樣的機制,不只是為了翁啟惠1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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