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兼知名球評石明謹昨(1)日在臉書PO出截圖,並指上海復星醫藥與德國BNT公司的疫苗銷售合約並未包含台灣,立刻引發關注,畢竟,此前東洋與上海復星洽談疫苗採購、衛福部表示BNT疫苗來源之一是上海復星,若石明謹說法屬實,兩個單位顯然都成了冤大頭。但《今周刊》調閱上海復星公開文件發現,去年3月上海復星集團與BNT簽訂的「許可協議」中,上海復星取得BNT疫苗獨家銷售許可的範圍,確實包含台灣。
該公告指出,上海復星子公司「復星醫藥產業」與BNT簽訂「許可協議」,復星醫藥產業獲得「BNT新冠肺炎疫苗的『區域內』獨家開發、商業化許可」;而所謂「區域內」的範圍,在該份公告第一頁的「特別風險提示」已有提及:「本次合作涉及的預防性疫苗產品…,尚未在區域內(即中國大陸及港澳臺地區,下同)開展臨床研究相關工作。」也就是,這份許可協議中所指的「區域內」,就包含了中、港、澳及台灣。
並且,根據此許可協議,「復星醫藥產業將負責推進該產品於區域內的臨床試驗、上市申請、市場銷售,並承擔相應的成本和費用。」上海復星握有BNT疫苗的台灣代理權,便是從這部分的協議內容而來。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復星去年12月亦發布公告,表示針對與BNT之間的許可協議已另有簽署一份「第一號修訂協議」,主要內容,是雙方達成協議,將分階段推進中國銷售供貨新冠肺炎疫苗產品,並且修訂原本協議中關於中國、香港、澳門市場銷售提成的條款。也就是說,「第一號修訂協議」雖然並未涉及台灣,但原本「許可協議」中,關於復星醫藥產業擁有BNT疫苗在台灣銷售許可的部分,完全未變。
而為了達到「分階段推進中國銷售供貨」的目的,復星醫藥產業也與BNT同時也在「許可協議」的基礎下,另外簽訂了「供貨協定」,內容包括未來在中國境內分裝、製造生產BNT疫苗的規劃;而這個「供貨協定」的範圍,就僅限於中國境內了。
事實上,石明謹認為上海復星「銷售權並未包含台灣」,應該就是引用「供貨協定」的範圍,根據上海復興在去年12月16日的公告:「本次簽訂之『供貨協議』所轄區域僅為中國大陸。」然而,如同上面所說,「供貨協定」僅是在「許可協議」架構下的其中一環,並不影響「許可協議」中關於銷售權包含台灣的規範。
另外,在去年12月公告中的「合作概況」部分,仍舊有提及台灣:「復星醫藥產業獲 BioNTech SE 授權在中國大陸及港澳台(以下簡稱「區域內」)獨家開發、商業化基於其專有的 mRNA 技術平台研發的、針對新型冠狀病毒的疫苗產品。」
除此之外,在今年5月9日上海復星所發佈的最新公告內,也再次提及台灣:「復星醫藥產業獲 BioNTech SE 授權於許可區域內(即中國大陸及港澳台/大中華地區,下同)獨家開發、商業化基於其專有的 mRNA 技術平台研發的、針對新型冠狀病毒的疫苗產品。」
上海復星醫藥合約一覽表
來源:上海復星醫藥集團 《今周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