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紅火案纏訟十五年,經最高法院二度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逆轉判辜仲諒無罪,時任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時任中信金控財務副總林祥曦更二審也均判無罪,檢方可上訴。
檢方起訴認為,政府2004年推動二次金改,中信金控欲插旗兆豐金控,辜仲諒被控與張明田、林祥曦、時任中信金控遵法主管鄧彥敦等人共謀,由中信銀行向巴克萊銀行買進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
辜仲諒透過妹婿陳俊哲在香港成立資本額僅1美元的紅火公司,未經中信銀董事會同意,直接批示將結構債轉賣紅火公司;紅火只付5%的價金,就取得中信銀巨額財產,再向巴克萊銀行贖回結構債;辜仲諒等人使紅火因贖回結構債獲利美金3047萬餘元,而損害中信金控利益。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2010年10月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背信罪判辜仲諒9年徒刑;高院二審改判辜仲諒9年8月徒刑,併科1億5千萬罰金,但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2018年9月12日認定辜仲諒犯金控法共同背信罪,但因自白、繳回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審判法3項減刑事由,改判他3年6月徒刑,另違反證券交易法禁止內線交易、禁止相對委託部分,更一審諭知無罪,但最高法院隔年再度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今宣判。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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