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台灣高科技技術遭竊,企業應落實保密措施,國安單位加強情報蒐集,立法機關修改《營業祕密法》或訂定《經濟間諜法》,才能站穩在全球供應鏈中的戰略位置。
「沒有一個陸資法人在台灣遭到定罪!」說這話時,負責調查營業祕密案件的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企業肅貪科科長張傑程,語氣有些激動。
根據調查局統計,自二○一四年至今,調查局共查獲一三七起違反《營業祕密法》的案件,其中有四十八案是將營業祕密竊取至中國。另一方面,自一三年至今,國安局也一共偵辦了一二九起營業祕密案件,其中四十七案涉及中國。然而無論是調查局或國安局,兩個法定的國家情報機關,都還無法讓意圖竊密的中資定罪。
「只要抓不到試圖竊密的背後『法人』,就無法遏止犯罪。」張傑程補充。言下之意,即使台灣早在一九九六年即實施《營業祕密法》,又於一三年修法時針對竊取營業祕密的行為增訂刑責,但在對於中國竊取台灣營業祕密的嚇阻或防堵,顯然還有不小漏洞。
修《情工法》亡羊補牢
該化零為整 歸納陸竊密態樣
「台灣過去的情報工作,主要是蒐集政治、軍事方面的威脅情資;至於威脅產業競爭力的情報蒐集,法規上原本沒有要求。」一位國安單位前官員表示,在一九年十二月修法前,《國家情報工作法》(簡稱《情工法》)第七條所明定的情資蒐集範圍,並未包括「營業祕密」,也因此,情報機關對於恐危及國安或國家利益的營業祕密竊密,相對缺乏系統性的調查分析經驗。
對此缺漏,一九年底《情工法》有了亡羊補牢的修正,明定情報機關應主動蒐集的資訊範圍,包含「為外國或境外敵對勢力以刺探、蒐集、竊取……取得營業祕密」的情資。「這是防止祕密竊取的基礎工程,情報機關必須匡列出可能竊密的手段、對象。」國安單位前官員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