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位銀行員之死,看出司法黑暗的一面!在監察院報告所指向的情節中,富商、調查官、法官捲入,負責追債的銀行員從無罪之身,變成有罪之人、抑鬱而終,至今仍是有罪之身,他的故事,是台灣司法最大的諷刺,卻也是雨過天青的機會。
「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2003年8月14日,最高法院這麼說明一起偽造文書案件的判決理由。
或許是僅一頁長的判決書中沒有任何勁爆內容,也可能因為被告只是個平凡的銀行經理,總之這起案件,當年並未引起太多關注。
若不是監察委員自2019年開始鍥而不捨地追查,提出230頁報告,除了當事人之外,不會有人知道,這一頁判決書下,恐隱藏著富商翁茂鍾在債務爭議期間與多位司法官的不當互動;成功規避債務後,還繼續透過司法途徑向曾代表銀行對富商追債的銀行經理連串求償;當銀行經理英年早逝,富商卻仍不願罷手,轉而向他無辜的遺孀與一對未成年的稚女興訟求償……。
這位英年早逝的銀行經理,也是最高法院判決書裡的被告,名叫諸慶恩。這場糾纏著他直到生命最後一刻的司法訴訟案,必須回溯到1995年。
當年4月6日,翁茂鍾擔任總經理的怡華公司財務副總經理吳仙富,對諸慶恩任職的百利銀行(現法國巴黎銀行),交付董事會協議文件、議事錄、1張面額1千萬美元的本票與授權書,以便怡華與百利銀行進行遠期外匯與選擇權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97年7月,怡華的11筆外幣選擇權交易產生巨額虧損,造成逾769萬美元的損失,百利銀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怡華2年前開出的本票,但怡華否認授權上述交易,雙方因此就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對簿公堂。
這起雙方各執一詞的訴訟案,在隔年3月3日、台北地院言詞辯論終結當天,出現戲劇性發展。關鍵人物吳仙富向台南地檢署自首,供稱是自己偽造本票與交易憑證,並非獲得公司授權交易。6天後,台北地院簡易庭判決怡華勝訴,本票債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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