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幾個罷免案正在進行。就制度而言,罷免權本來就是憲法所賦予的權利,提出罷免案無可厚非,不過因為前次選罷法修正時對於罷免通過的門檻比例的不當修正,現在若不儘速對罷免案通過的門檻比例加以修改,恐怕會產生大患。
在上次選罷法修正之前,原先罷免門檻設定在必須要有選區公民總數投票率超過50%而且同意票過半才能通過罷免,但這樣的門檻是不可能達到的。以平常選舉時的投票率大概在60%到70%之間,兩位候選人得票比例幾乎都在6比4以內,則只要有一方支持者不出來投票,投票率都很難超過4成,更不要說是5成。
因為原先罷免規定的門檻是不可能達到的,等於不可能罷免,所以上次修法後將罷免門檻修正為只要有25%的投票率及過半同意票就可以通過罷免,但修改後這樣的門檻規定反而會造成少數可以否決多數的荒謬情況。實在是錯誤的修法。
因為無論是行政首長或立委選舉,在2人對決的情況下,勝負差很少超過10%。如果以投票率7成計算,在得票率55對45的情形,當選的人也不過得到38.5%的選票,而落選者也會得到31.5%的選票。罷免案通常是原落選者的反攻,換算下來,原落選者只要動員原來支持者的8成出來投票就會有超過25%的投票率,而原當選者的支持者通常不會出來投反對罷免票,所以罷免案就會通過。這等於是少數否決多數。
而這還是原得票率55對45的情況,如果當初勝負的相差比例更加接近,則原落選者動員通過罷免案更是輕而易舉。在民主的社會,任何選舉的結果都不應該輕易被否定,但以我們現在的罷免門檻規定,大部份的選舉結果都可能會被輕易推翻。
比較好的罷免門檻應該不要以總公民數的投票率比例做設定,而應該是以同意罷免票超越當選者原得票數做為門檻才是正途。以選舉4年一次,選區內選民不大會在4年內有大幅度遷徒變動。而原落選者當初的得票數已經低於當選者,在罷免投票率一定比正常選舉低很多的情況,除非原當選者的支持者大規模轉向,否則要能集結比當選者原來得票數更多的人參與同意罷免確為不易,這樣的門檻才能維持選舉結果的安定性。可是現在的規定,即使佔該選區多數的原當選人支持者持續支持該當選人而沒有轉向,佔少數的落選人支持者一樣可以讓罷免案通過,這是現行罷免門檻的荒謬之處。
而在有多數當選席次的議員選舉區,現行的罷免門檻更加荒謬及不公平。因為任何一位議員當選人,當初沒有投票給他的人一定比投票給他的人多出數倍。以公民數20萬人而要選出12位議員的選區為例,投票率6成時會有12萬人投票,則只要獲得1萬票就會篤定當選議員,但這表示當初有11萬人沒有投票給他,而只要從這11萬人中動員一半就可以將他罷免掉。
更可怕的是議員選舉的選區比較小,經常有深綠或深藍的選區,如果議員當選比例是7比3,以多數派7位議員的實力,集中力量發動一次投票罷免掉3位少數派議員也並非難事,而這3位議員本來可以代表30%的民意,但在現行的罷免門檻下,這30%的民意很可能輕易就被罷免掉。
更加吊詭的是,因為議員是一選區多數席次,只要獲得少數比例的票就能當選,但依照現行罷免門檻規定,少數比例支持的議員當選後很可能會被多數人罷免,但到了下次選舉只要原支持者不變,被罷免者又可以集中少數票數當選。如此循環,造成選舉結果不安定,也不公平。
議員選舉選區採取多數席次,其設計本來就是讓一定比例的少數人也可以有代表的聲音,因此不應該由整個選區的多數人來決定少數派議員的去留,所以除了犯罪等法定解職事由外,不應該有議員罷免制度。
如果真的要有議員的罷免,則在制度設計上應該是同意罷免的票數照數計算,但是反對罷免的票每一票都要乘上該選區當選人數計算。例如在有8位議員的選區進行罷免時,反對罷免的1票可以抵得過同意罷免的8票。因為這位議員本來就只要獲得8分之1的選票支持就可以當選,只要他能夠繼續維持住支持者不變心,就不應該被罷免掉,所以持續支持他的人的票數價值也要乘上當選席次,如此才公平,也才可以避免多數暴力。
我們現行罷免門檻規定的確實有很大的缺失,在單一當選者的行政首長或立委選舉,少數可以否定多數;而在多數席次的議員選舉,多數派可以輕易將少數派的議員全部罷免掉而佔有該選區的全部席次。如果我們不趕快修改,則罷免案恐將成為風潮,將會讓我們政治的紛擾持續,也會侵蝕我們的民主,實在不可不慎。
作者簡介_王惠光
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法學碩士,現為執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