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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只是轉機過境香港,主張台獨也可能被抓?為何台灣人一定要關心「港版國安法」

就算只是轉機過境香港,主張台獨也可能被抓?為何台灣人一定要關心「港版國安法」
2020年7月1日,香港主權移交23周年。圖為「港區國安法」通過前夕的廣告看板。

許依函

政治社會

達志

2020-07-01 17:25

一部緊繫7百萬人命運的「港區國安法」,直到中國人大常委會昨(6/30)天全票通過後,當晚深夜11點,港府才正式公布條文。

令人訝異的是,這部法條刑度效力及寬度之大,未來就算是「外籍人士」、或是「不在香港犯案」都適用,最高罪責還可處以無期徒刑,預期將引發寒蟬效應。

宣示港獨,恐被入罪;但為何宣示台獨,也可能被入罪?身為台灣人,為什麼得謹慎以對?

歷史上的7月1日,巧妙地說出了香港人的命運。

 

1997年的7月1日,香港正式交還主權到中國手中;2003年的7月1日,港府欲推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引發史上最大的七一大遊行;2020年的7月1日,「港區國安法」確定施行。

 

這項法案的通過,中共港澳辦稱是送給香港回歸的「生日禮物」;國際社會則認為「一國兩制」正式終結。

 

仔細攤開「港區國安法」法條,條文猶如當年《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借屍還魂版,進一步以「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4項罪名進行定義。

 

細緻來看,「港區國安法」定義寬鬆,「被入罪」的明確界線相當模糊。

 

不是港人也會被治罪?只要宣稱支持港獨、台獨者都可能被逮捕

 

舉例而言,一個台灣人在台宣示「港獨」,這確定觸犯「港區國安法」第二十條的「分裂國家罪」。

 

再加上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就算不是港人,只要是在香港或是明確「針對香港」便觸罪。

 

換句話來說,這項法條逼退所有關心香港的學者、外國政客與記者,實際打擊香港議題受到外界關注。

 

編按:

第三十八條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同樣地,一個台灣人宣示台獨也可能被治罪,主因是第二十條的「分裂國家罪」與第三十八條規定。

 

魔鬼藏在細節裡,根據第二十條「分裂國家罪」中,提到「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即屬犯罪。

 

以中國的觀點來看,若是主張台灣獨立、西藏獨立、新疆獨立,便是觸犯了這項條文。

 

最關鍵的是,因第三十八條規定,若是主張台獨進一步影響港人,甚至是評論了香港現狀,都很可能構成「針對香港」的行為。

 

首要份子或罪行重大者,處以「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未來搭乘飛機、船隻得當心 不需送中條例就能「送中」

 

得當心的是,未來除了轉機入境香港之外,若是搭上香港的船隻或是飛機,就很可能會遭到逮捕。

 

這便是依據第三十六條規定: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若是被入罪還有可能轉變嗎?

 

事實上,一旦被認定案件涉外國勢力、香港政府難以處理的、嚴重威脅國家安全,從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與刑法等訴訟,都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換句話來說,這項法案也已替「送中」開了一道後門。

 

編按:

第五十七條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案件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

 

同時,相關保護被告的措施都遭到取消:

 

  • 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公開審理」,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第四十一條)
  • 除非法官認定不持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准予以「保釋」(第四十二條)
  • 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無須有「陪審團」(第四十六條)

 

儘管設立「香港國安委員會」作為執行機關單位,但由於不受香港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資訊不予公開,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等同於政府說的算。

 

編按: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煽動、教唆也是犯罪 前港特首梁振英帶頭舉報

 

實施前一天,香港意見領袖黃之鋒、羅冠聰及周庭都隨即宣布退出香港眾志的行動,事後也證明,該法的第二十三條,針對的便是香港抗爭領袖。

 

同時,為避免資助被控告示威者的資金組織「星火同盟」再現,一旦使用金錢資助抗爭者也被視為是犯法。

 

編按: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這項法案祭出之後,港網民開始出現了刪文潮,生效首日便有港人被搜出港獨旗幟遭捕。

 

人心惶惶之際,香港大陸全國政協副主席、前香港特首梁振英帶頭發聲,祭出100萬港幣懸賞文,鼓勵舉報及協助拘捕違反「港區國安法」者。這項舉報風氣,恐再讓香港蒙上更深的陰影。

 

「港區國安法」是終結香港一國兩制的開端,未來中國還會如何實質影響香港經濟,則是未來值得關注的重點。

 

*「港區國安法」法案全文:https://bit.ly/3idfx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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