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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下修、還權青年 籲修法接軌國際民主

成年下修、還權青年  籲修法接軌國際民主

蔣宜婷

焦點新聞

達志

1176期

2019-07-03 09:40

在台灣,愈來愈多青少年參與公共議題、踴躍發聲,他們獨立思考也發揮創意,獲得社會讚賞。
然而,《民法》二十歲成年的規範,卻讓他們權利受限。

附議連署網址按這裡 

目前台灣有五十七萬八千名介於十八歲到二十歲之間的「半成年人」。他們有權用公投票決定國家重大政策,一旦犯罪也必須負起完全刑事責任;但卻因未滿二十歲,在《民法》上仍被視為未成年,無法自行租屋、在銀行開戶,就連創業、參與人民團體的權利也遭限制。

 

下修成年年齡,一直是近年立法院所關心的議題。立法院於二○一七年修正《公民投票法》,將公投年齡下修至十八歲,鼓勵年輕人參與公共事務;並曾於一五年討論賦予十八歲青年投票權的修憲案,且主要政黨皆表態支持。根據去年《今周刊》電訪全體立委結果,六十四名受訪立委中,有高達九三%表態支持「降低投票年齡」。

 

但此案因朝野對是否一併通過其他修憲案無共識,而遭擱置。台灣仍是全球少數十八歲公民無選舉權的民主國家。

 

相對修憲,修改《民法》的難度較低。一六年,行政院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擔任立委期間,提出降低《民法》成年年齡至十八歲的修正案,以追上世界潮流,將權利還給青年。

 

法規不一致  造成權利空窗

 

我國《民法》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擁有「行為能力」;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僅有「限制行為能力」。因此,未成年人在銀行開戶、購買保險、簽訂契約等法律行為,都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民法》於一九二九年制定,年齡標準是為避免未成年人因判斷力不足被矇騙,或肩負無法承擔的責任。但九十年前時空環境設定的「成年」,顯然已不符合當前社會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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