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有一個新聞是這樣的:
巴布亞紐幾內亞代表處駐台秘書Albert Kopeap去年11月11日開車行經北市永吉路,遭警方攔查發現他渾身酒味,酒測值高達0.58毫克,將他移送法辦。
台北地檢署查出案發時Albert Kopeap未執行公務,且開私人車輛,認定他無外交豁免權,今依公共危險罪將他緩起訴1年,條件是支付公庫7萬5千元。
一般人也許會有疑問,該男子不是外交官嗎?為什麼沒有外交豁免權?甚至台北地檢署還是可以對他進行刑事偵查?
其實外交豁免權一般是用於「有邦交的國家」,雙方互派大使館,所有外交官都享絕對刑事與民事豁免。像巴布亞紐幾內亞,是跟我們沒邦交,但還是有在台灣設代表處,(很多國家都這樣,像我之前辦公室隔壁就是菲律賓代表處)如果是非邦交國,則要雙方協商豁免條件,若有共識再簽協定,或以書面、口頭保證方式。
目前台灣跟非邦交國簽訂協議的,只有美國,
其他非邦交國人員,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權,是依照台灣的法律「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的!依照上開規定,
(1)駐外使館:
擁有官舍檔案文件不可侵犯、財產不得搜索扣押等特權,但也有一些例外,比如:涉及商業官司或台灣不動產官司~
(2)駐外人員:
執行職務時之行為豁免民事及刑事管轄,但這裡的駐外人員,僅限於外國人,駐外使館聘僱的台灣人不在此限~
回到這個案子,該男子會進行刑事偵查,無法享有外交豁免,是因為其酒駕行為時並非執行外交職務~如果對外交官工作內容有興趣的話,我推薦可以看一本漫畫,大使館的工作守則(ジャポニカの歩き方),作者西山優里子的父親就曾是駐外大使館的參事官,這可是行內人現身說法的超道地故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