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基準法》之下,專業與管理人員的工時如何規範,要有新的思惟。」這是美國商會在《二○一八年台灣白皮書》中,提出的具體建議;而日本工商會與歐洲商會各自在十一月發表的意見書,也都建議政府重新檢視《勞基法》,給予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士更多彈性。僵固的勞動法規,簡直就是各個國外商會的眾矢之的。
受限法規綑綁
影響創投、專業人才來台意願
即使《勞基法》今年經過「亡羊補牢」的翻修,但美國商會在白皮書中仍直白寫到:「新修訂的版本做得並不夠……,」文中強調,對於「沒有固定班表,或不在定點工作的專業人士及管理人員,這些員工對雇主的價值在於他們的表現,而不是工作時數。他們的工作條件需有彈性,才能達到雇主期待的創意與創新。」美國商會強烈建議,「《勞基法》應該進一步修訂……,至少要區分出薪水在一定等級以上的白領階層。」
柏森文也用實際案例,說明對台灣整體產業、人才皆有顯著升級效應的風電產業,恐將受現行《勞基法》牽制:「進行海上工程時,工作人員經常是連續工作兩周,再休息兩周,政府目前沒有適合這項產業的規範。」
除了勞動法規外,歐美企業對於台灣開放外國白領人才的制度也各有意見。歐洲商會在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布的《二○一九年建議書》中,更直指台灣的薪資結構已低於香港、新加坡等鄰近國家,但政府對於「外國專業人才」又設下過高標準,降低優秀人才來台工作意願。
以歐洲商會今年十一月間發布的建議書內容來看,在「去年提過,今年再次提出」的建議項目列表中,就包括了「外籍人士申請長、短期工作證變得更困難」、「取得工作證的申請時程往往要數個月時間」等。
美國商會也認為,政府以營業額作為新創企業聘用外籍經理人門檻的規定並不合理,恐將限制了初期不易創造營收的新創企業發展性。依據相關法規,外國企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未滿一年者,若欲聘雇外籍人才,必須達到在台營運資金超過五百萬元、營業額超過一千萬元台幣的門檻。
對此,國發會表示已透過「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行動方案」,以及推動《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新經濟移民法》立法等工作,逐步放寬外國專業人士來台規定,吸引並留住台灣需要的外籍人才。
「環評程序效率低、不確定性高」,是過去外商對台灣投資環境的另一項重要疑慮。
「全世界所有先進國家都有環境影響評估的制度,但除了中國之外,所有國家的環境影響評估都是由開發單位或核發開發許可單位自己做……,但台灣卻獨創了全球唯一的『環保機關』審查制……。環保主管機關審查未通過,開發案不准進行,這就是所謂的『否決制』。」中央研究院於一七年九月發表的《台灣經濟競爭與成長策略政策建議》直指,台灣沒有效率的環評制度若不改變,經濟成長與發展必然會受到衝擊。
環評握生殺大權
制度無限上綱 成投資案絆腳石
環保署前副署長詹順貴解釋,台灣環評特殊的「環保機關審查制」與「環評否決權」,是因立法當時社會憂心環保向經濟妥協氛圍下的產物;但他認為,台灣環評制度最大的問題出在缺乏效率與公信力,「環評應該是審查與環境相關的議題,但過去很多環評是把經濟、社會、政治這些面向,都拿到環保署吵,結果當然是沒有效率。」
「在美國,甚至德國這種環境大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只是一個『程序』,最終還是由經濟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考量環境因素後,做出開發與否的判斷。」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高銘志指出,台灣環評制度走了二十多年,社會早已形成「發展經濟必須兼顧環境永續」的共識,因此長期而言,建議修法廢除環評否決權,並且設定明確遊戲規則與審查時限,讓企業更容易估算一項投資計畫必須付出多少環保成本,才能符合政府規範。
詹順貴也同意,將環評審查權限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為長遠目標。他舉例,離岸風電產業,就是在環保署通過政策環評之後,授權經濟部進行日後的個案環評,決定是否核發許可;與此同時,環保署也已盡可能設定明確規範,例如:離岸風電風機的噪音標準、距離白海豚棲息地的距離都有具體標準供廠商依循。「離岸風電開發商進來之前,也被告知台灣環評很沒效率,但現在他們知道台灣環評已經和七、八年前不一樣了。」詹順貴自信地說。
政策延續性,則在選後成為外商關注的話題。
柏森文十一月初接受《今周刊》訪問時指出,每項離岸風電投資計畫都是長期承諾,因此像沃旭這樣的開發商,比任何產業都更需要政府的穩定支持,不希望看見任何政策辯論。
然而,九合一選舉過後,經濟部公告二○一九年「離岸風電躉購費率草案」,將費率調降超過十二%,讓在台投資的離岸風電開發商大為震驚,聯合發布聲明,批評經濟部的公告,打擊外國及本土投資者的信心。
儘管經濟部強調公告僅為草案,費率拍板前,業者還可透過聽證會表達意見;但廠商仍然批評政策規定突然急轉彎,將會嚴重影響台灣在國際市場上的信譽。
「吸引投資」是一道沒標準答案的選擇題,亟欲找到全新經濟成長動能的優劣勢之餘,持續尋找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