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通常保護令,情況危急的時候也能聲請「緊急保護令」,你只要報警、通知社工或就醫,他們可以幫你趕緊連絡法院核發保護令,即便是在晚上或是假日都會受理,受理後4個小時內就可以核發。
違反保護令,依照家暴防治法第61條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送到監獄隔離比起什麼保護令都還有用;如有緊急危險,檢警更可以逕行拘提,這也具有相當的嚇阻力。
🎸你可能會想,等4個小時人都要打死了,怎麼來得及?
首先,報警的目的就是因為家庭暴力涉及肢體傷害時,警察有權防免甚至是逮捕;其次,根據家暴防治法第48條,在法院核發緊急保護令以前,只要有「必要性」,警察也能積極介入來守護被害人、協助庇護,這就是「讓專業的來」的真諦。其他人去餵辣椒、毆打都無助於受害者,只是在發洩自以為是的情緒,滿足「我很正義」的虛榮心(其實一點都不)。
🎸好比受了傷要先止血,以上是緊急的處理,但接下來呢?受傷的部位該怎麼復原、復健?怎麼保障自己以後不再受傷?
你可以在緊急保護令的期間,繼續進行「通常保護令」的處理程序,這種保護令的期間比較長,能夠讓你取得比較充足的喘息空間。
依照民法第1052條,虐待另一半已經構成法定判決離婚事由,就算對方不願意簽字兩願離婚,你也能走訴訟程序來強迫對方離開自己。
當然,你可以選擇原諒、選擇相信,對象是你選的,人生是你的。也許這只是偶一為之、也許對方下次不會了,這個沒有人能幫你做決定。
如果擔心孩子的安危,可以在離婚過程一併進行監護權的分配,很諷刺的是,「家暴」這件事情會讓你爭取監護權非常有利。
依照家暴防治法第43條,「家暴」會讓法官「推定」不利於子女,也就是說,之後爭監護權的時候,只要告訴法官對方曾經家暴、擬聲請過保護令,就足以讓你監護權的官司大有勝算,你也能把子女隔離於曾施暴的配偶之外。
光是看到那個家暴的影片,男童挫到猛說「對不起」,我的心就空掉一半:原來對不起可以不是道歉,而是一種求生的表現。
我不懂這位施暴的父親,也許就是個醉漢,說什麼都沒用;但清醒的人為什麼也要施暴?這根本不叫私刑正義,別把正義兩個字用髒了。
用暴力去面對問題(注意,不是解決問題,根本沒有解決任何問題),跟施暴的人又有什麼兩樣?
本文獲「律師談吉他」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