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稱「以核養綠」的全國性公投第16案,以同意票5,895,560張、不同意票4,014,215張、無效票922,960張,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占投票權人總額29.84 %,達1/4以上門檻通過。中選會依《公投法》第30條,應於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其屬法律之複決案,《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於公告之日起算至第3日,失其效力。提案領銜人發表勝利感言,要求政府討論「三座核電廠延役和核四廠重啟」,並宣布將發動「以核養綠二部曲,重起核四綁定2020總統大選」。
《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失效後,核一二三廠是否就可延役?核四是否就該續建?或能夠重啟?如果仔細閱讀公投主文:「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公投通過的法律效果就只有《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失其效力;至於其他有效法令,包含《環境基本法》、《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等,仍然必須遵守,並不會因《電業法》第95條第1項遭廢除,而一併失效。
《環境基本法》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91年12月11日立法後,遲未落實。100年福島核災後,前總統馬英九於同年11月宣布:核一、二、三廠不延役,核四須「確保安全」才商轉;103年4月安全爭議不斷的核四進入封存;106年1月《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制定,當時無論國民黨的王惠美等 16 人、廖國棟等17人或民進黨的高志鵬、蘇治芬、鄭寶清等 51 人提出的草案版本,均要求核電設備應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亦即至多到核三廠2號機40年運轉執照到期的114年,之後就不再有核電設備被允許運轉。
可惜紛擾十餘年,不分藍綠終於達成共識,明確訂下的非核期限,維持不到2年,就遭公投廢除。然該條雖廢,《環境基本法》第23條仍在,政府依法還是必須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只是不受114年的期限拘束。
依《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換照須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5年至15年提出申請,而核一、二廠4部反應爐的運轉執照,陸續將於107年12月5日、108年7月15日、110年12月27日與112年3月14日到期,早已超過換照申請期限,依法不得申請延役。
唯一還有延役可能的是核三廠,然核三廠不僅有活動斷層通過廠區,且近年因設備老化,多次火警、狀況不斷,是否適合冒險申請延役?延役審核能否通過?均屬未定。而核四封存前,安全爭議不斷,續建至少需再花478億元高額經費和6至7年,且無法保證安全,同樣的經費和時間心力,若投入節能、再生能源等,是否更具效益?
全國性公投第16案,用「以核養綠」之名,以「養綠」和「反空污」吸引民眾支持,然提案方主張的能源配比與政府的政策目標相較:再生能源少10%、燃煤多10%、PM2.5空污多25%,根本名不符實。話術包裝下的公投雖然順利通過,但不同意票亦超過4百萬張。
國土面積狹小的台灣,禁不起一次核子事故的傷害,沒有《電業法》第95條第1項的年代,民眾一次次挺身反核,促使立法院把至遲應實現非核的期限訂明;廢除該條規定,回到有非核目標,無明確期限的狀態,反核方還是得繼續努力。而擁核方這次以「養綠」包裝,取得多數支持,下次用劣跡斑斑的核四直球對決,就算冠上「以核養綠二部曲」的稱號,是否能夠得到同樣的支持?不願家園遭老舊核電廠延役和危險核四廠復辟威脅的民眾,沒有悲觀的權利,公投過後,依然要繼續努力反核。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