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男子前年在陸軍八軍團四三砲指部服役,為了休假,在三個月內謊稱有四名親人過世,並偽造訃聞向部隊請喪假,共騙假20日,連長察覺有異,調查後戳破李男謊言,橋頭地院簡易庭一審依犯偽造私文書罪,判李男10月徒刑,可易科罰金30萬元;上訴後,橋頭地院改判6月徒刑,得以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23歲李男在服役期間,明知曾祖母早在幾年前過世,仍在2016年4月謊稱曾祖母過世,要請喪假,且為了取信上級,將曾祖母取了假名「李吳麗玉」,並找印刷廠製作假訃聞,獲准五天喪假。
2016年6月,李男又向上級謊稱祖父車禍死亡,並以假訃聞取得五天喪假;7月3日李男再以祖母過世為由,再度取得五天喪假;而同月24日,李男第二次謊稱曾祖母過世,又將曾祖母改名「李熱鬧」製作假訃聞,四度請假成功,共騙得20天喪假。
李男因多次請喪假,引起連長注意,清查假單後,發現李男兩次以曾祖母過世為由請假,向李男家人查證後,才知其祖父母都還健在,便將他移送法辦,依偽造文書罪起訴。
李男上訴時辯稱,因在前個單位時受長官涉貪牽連,多次被以證人身分叫去做筆錄,且不斷受到長官施壓,請假也被刁難,更罹患憂鬱症,多次住院,無法正常休假,才會以偽造文書的方式請假。
橋頭地院簡易庭一審依4個偽造文書合併判李男10月徒刑,可易科罰金30萬元,李男不服提出上訴,橋頭地院調查後認為,李男雖有憂鬱症診斷證明,加上務調動有業務交接壓力,但仍應循部隊正常管道反應或向心輔單位求助,應不至於因壓力大、需要放假抒發壓力而必須偽造訃聞請假。
不過考量到李男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家人同住,有正當工作,已獲祖父母原諒等情況,改判他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