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農委會公告雲林地層下陷區,可設置太陽能板種電,廠商也逐一與地主談妥租賃並付訂金;但今年三月一紙公告,刪除其中兩百公頃留作養殖區,惹來諸多抱怨;政策反覆,受害的還是民間。
這片地種番薯、花生、稻米、甘蔗,以前每年收成兩次。」雲林縣口湖鄉成龍村的地主們你一言、我一語,描述著良田養活幾代人的過往,手比的卻是前方一窟窟深黑的死水。
然而,更驚人的是,嚴重的地層下陷,讓土地公廟、祖墳都從坐落田中央,變成浸在水中央。「一九八六年,韋恩颱風撲台,造成海水倒灌,已經荒廢三十幾年了。」李大哥指著水面上僅可見屋頂飛簷的小廟,一臉黯然地說。
這荒廢已久的積水地,原本有望翻身成為綠能用地,卻因三年來政府政策反覆,地主至今仍是望地興嘆。
二○一五年,農委會調查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確實屬於不利耕作的農地,而後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辦法》,限制僅有農業主管機關公告的不利耕作農地,才能申設綠能設施,就為避免推動綠能,卻形成「與農搶地」的爭議。
耗時兩年談妥種電 三月一紙公告重新歸零
農委會訂出詳細條件與流程,從是否屬於耕作困難區、三年內未產出稻作、缺乏灌溉用水等條件,逐步審視,在二○一五年八月,公告全台可申設範圍,包括雲林縣(台西鄉、四湖鄉、口湖鄉)、嘉義縣(東石鄉、布袋鎮)、彰化縣(芳苑鄉、大城鄉)共十八個區域,總面積一二五三公頃,占經濟部公告嚴重地層下陷地區農業用地的一.三%。
公告後的兩年間,太陽光電業者積極進駐,逐一找到地主,花好幾個月反覆說明、取得地主信任,再跑行政流程。以口湖鄉的用地為例,一名地主平均僅持有三分地,業者要找齊三至四名地主才能整合到一甲地,設置裝置容量達一MW(megawatt,百萬瓦)的光電設施;因此,開放範圍影響裝置規模,再影響變電站規畫,牽一髮而動全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