炳忠被起訴了,雖然他跟我不同政治立場,雖然他被搜索時開直播,還拖了40分鐘才開門,我認為檢警過於禮遇,不過我這次可要替他說一下話~
我要問台北地檢署的,是檢察官是「何時」將王炳忠認定為被告的?
如果一開始台北地檢署心裡就是將王炳忠當成被告,那就要用「被告」的程序去處理他,讓王炳忠有機會找律師,由律師陪同做筆錄,不能用證人的程序處理,不然對王炳忠不公平!
如果是上面的情況,那王炳忠可以主張該次「沒有律師陪同」的偵訊,並沒有踐行刑事訴訟法第95條告知三項權利的程序,主張該次偵訊筆錄沒有證據能力!
而是否有證據能力,則由法院用同法158之4條判斷~
結語:
雖然我跟炳忠不同政治立場,雖然炳忠吃裡扒外的行為可議,不過站在律師立場,我還是要提點一下,畢竟不管這個人多麼可惡,國家公權力也不能惡搞他,這是最基本的!
※原文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