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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不當可能讓原告變被告 —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舉證不當可能讓原告變被告 —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陳敬之

政治社會

達志

2014-07-31 09:38

在訴訟實務上,勝訴往往取決於舉證之有無,兩造所提出的錄影、錄音、人證等證據效力,也與訴訟結果息息相關,但如果舉證不當,反倒可能吃上妨害秘密、妨害自由的刑責。

錄影錄音 當事人在場才有效力

 

律師林俊峰表示,錄音、錄影的證據效力,最重要的決定因素是「當事人要在場」。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私人舉證只要不是出於非和平的方式,例如以暴力或刑求取得,通常都會被認定有證據能力。

 

他舉例,在錄音、錄影時,必須是當事人或受委託人在場所為,而不是長時間一直擺放的偷錄行為,譬如針孔攝影、竊聽器,在司法實務的見解就認定不能當作證據;與人通電話遭到恐嚇的錄音,則可作為指控犯罪的依據。

 

偷拍錄影 可能面臨妨害秘密罪

 

此外,錄影還會出現「妨害秘密」疑慮,尤其在抓姦案件中,倘若錄到私密的裸露、交歡畫面,是否提出就需要斟酌。法界人士認為,這類畫面就像是武俠小說裡「先傷己、後傷人」的「七傷拳」,提出的一方可能會先吃上妨害秘密罪,但通姦罪能否成立,卻仍在未定之天。

 

新北地院資深法官陳財旺則指出,民、刑事訴訟對證據效力的標準不一。由國家公權力主導的刑事偵查,由於有侵犯到人權疑慮,刑事證據必須完全撇除「毒果樹理論」的可能。除了要在當事人的自由意識下採證,也必須是取自當事人的公開社會行為,更不能有侵入性的蒐證。

 

至於民事訴訟的證據標準則較為寬鬆,像部分徵信社大都是遊走在法律灰色地帶跟監、抓姦。因此大部分徵信社都已建立一套SOP,即使蒐證不成也不致吃上官司。

 

人證效力打折扣 物證較客觀

 

至於物證與人證何者效力較高?陳財旺指出,實務上物證效力較為客觀,人證則大都會做出有利己方當事人的陳述,效力多少會打折扣。

 

為了確認人證陳述證詞的效力,檢察官、法官在偵查、審理案件時,大都會針對關鍵問題特別詢問。倘若人證對次要問題陳述清晰、在關鍵問題上卻是支吾其詞,要不就是以「不清楚」、「不記得」含混帶過,往往會加強法官、檢察官的心證。

 

實務上,有些證人又會對事件經過鉅細靡遺地陳述,由於記得太過清楚,不免讓人有套招之疑,此時司法官往往會利用隔離訊問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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