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全世界數一數二愛用水泥的國家,關鍵之一是便宜。然而,無總量控管、未嚴審開採,造成台灣山頭一片光禿。禍首是不合時宜的《礦業法》,16次修法卻始終獨厚業者開發權利。
四月初,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會同當地原住民、環保團體會勘亞泥礦場。安排此行的民進黨籍經濟委員會召委高志鵬直言,光禿的山頭「觸目驚心」。
回程車上,剛好附近山坡有石頭滑落,礦務局局長朱明昭還轉頭向經濟部部長李世光解釋:「這是風化作用造成的。」似為撇清土石滑落與亞泥開礦把附近植被挖光無關,讓高志鵬忍不住當場開罵,亞泥礦區開採從未做過環評,怎麼可以直接撇清關係。
問題一:逾八成未做過環評
截至二○一六年八月,台灣有兩百四十九個礦區,實際有探、採礦的現役礦場共一九七個,面積約一.四三個台北市大,其中僅二十八個做過環評。也就是說,大部分的採礦行為,對台灣土地、環境造成的傷害有多大,幾乎無從得知。包括亞泥這全台最大的單一礦區,已連續開採六十年,卻完全不須任何環境評估。
另外,也有十五筆礦業用地,在被用來作為保安國土、防制災患的保安林內。農委會林務局局長林華慶在立法院報告時就建議,應該針對租用國有林地做礦業用地,建立「退場機制」,因為國有林地多屬環境敏感地區,就算經長時間復育,仍難完全恢復,有難以計量的環境成本及風險。
問題二:現制偏 袒業者?
「《礦業法》是一九三○年代訂定,以鼓勵開發為前提,相當不合理,卻成為主管單位卸責的護身符。」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潘正正說,《礦業法》雖多次修法,卻始終獨重礦業發展與業者權利,這種「把山削平的開發進行式,將沒完沒了,持續加重對環境影響。」
潘正正直指惡法源頭是:《礦業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前者讓業者進行礦權展延時,「原則上核准,例外駁回」,業者一次展延甚至超過二十年;若無法展延還可以申請國賠。後者則是所謂「侵占土地條款」,礦業公司若想在人民土地上開礦,即使調處不成功,只要提存租金、補償等,申請備查後就可以先行開礦。
像亞泥這樣的老礦場,雖然《環評法》規定任何開發案,都須接受環評,但多數礦場都是在《環評法》立法的一九九四年之前成立,無須重新環評,只要向礦務局申請,就可展延礦權。這也是每次礦場面對外界質疑,總表明他們依法申請展延、通過的緣故,因現行法為業者大開方便之門。
問題三:修法沒修到重點?
目前待審的《礦業法》修正草案有十一個版本,多針對「霸王條款」做修正。例如民進黨立委高志鵬、林淑芬、尤美女版本,明訂礦權展延是賦予業者新權利,要重新確認礦場是否有和環境敏感區重疊,並取得鄰近土地所有人同意。
其他修正包含取消賠償條款,當業者無法繼續取得礦權時,政府不須賠償損失。至於目前礦業權費及權利金過低,無法反映外部成本的問題,修法草案調高業者的權利金比例,並新增環境保證金機制,若業者有依規定開採、善盡義務,就能拿回保證金。
「台灣應修法比照德國,要求業者在申請礦權時,就建立礦場『關場計畫』,要求業者定存基金,在礦場關閉後進行經濟轉型、照顧原本在礦場內工作的勞工。」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祕書長謝孟羽舉例,歐洲有許多礦場關閉後轉型為博物館、足球場、公園,就是為讓業者承擔企業社會責任。
行政院會今年二月通過經濟部《礦業法》修法版本,只新增原住民採礦除罪化條文。在輿論壓力下,經濟部次長楊偉甫在四月中的公聽會上表示,將再次提出《礦業法》修法草案。負責排案審查《礦業法》的高志鵬直言,「不會等行政部門,該排審時就排案。」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三月底通過朝野立委臨時提案,暫緩半年內所有礦權展延申請,預計有七十三案受影響。朝野立委此舉是權宜之計,希望爭取時間修法。不過,高志鵬坦言,近期有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等法案待審,最糟要等到暑假加開臨時會時,才能實質審查《礦業法》。
近日,住在礦場附近的太魯閣族人與環保團體到行政院抗議並遞交訴願書,盼經濟部撤銷亞泥採礦權的核定;未來行政院如何審理,以及經濟部、立法院能否善盡權責,補齊《礦業法》漏洞,將是全民觀察重點。
亞泥礦區範圍在地質敏感帶,再繼續挖20年,所造成的環境衝擊令人擔憂。(攝影/吳東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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