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司法的判斷標準不再由法官而是媒體乃至於輿論說了算;當依法獨立審判的法官因為不符合社會法感情而為稽為「恐龍法官」,進而讓憲法80條形同具文的時候。或許有問題的可能不是司法,而是那變幻無常的人心。
而於隔年10月17日,在經過我國外交及司法單位的協調後,林克穎於英國落網並裁定羈押至今,期間我方多次要求英國引渡林克穎回台服刑,一度頗有斬獲。詎料於2016年9月23日,蘇格蘭高等法院以「臺灣監獄環境欠佳」為由,改判林克穎無須引渡回台。
此判決一出,無疑在我國社會投下一顆震撼彈,除了黃俊德的家人深表不解之外,亦引起各界廣泛的撻伐,時人無不以「新型領事裁判權」來評論此事。然而就在稍早的9月20日,中國以「打擊電信詐騙」名義,將我國13人押往中國受審,輿論卻反以「這些人渣就應該關到死」來評論,可以說是「一個台灣,兩個世界」的差別,究竟這其中的差異在哪呢?
在林克穎案,無論是林克穎的辯護律師或是蘇格蘭高等法院所主張不應引渡的理由,都是「台灣的監獄條件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而由於林克穎本人在英國於2013年遭羈押至今也將近三年,縱使回台服刑,刑期也剩下一年左右,實益並不大。
此判決一出,無疑在我國社會投下一顆震撼彈,除了黃俊德的家人深表不解之外,亦引起各界廣泛的撻伐,時人無不以「新型領事裁判權」來評論此事。然而就在稍早的9月20日,中國以「打擊電信詐騙」名義,將我國13人押往中國受審,輿論卻反以「這些人渣就應該關到死」來評論,可以說是「一個台灣,兩個世界」的差別,究竟這其中的差異在哪呢?
在林克穎案,無論是林克穎的辯護律師或是蘇格蘭高等法院所主張不應引渡的理由,都是「台灣的監獄條件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而由於林克穎本人在英國於2013年遭羈押至今也將近三年,縱使回台服刑,刑期也剩下一年左右,實益並不大。
因此具體而言,台灣輿論堅持要林克穎回台服刑的原因,無非就在於「犯後態度」的問題。從林克穎自案發落網後拒絕認錯,甚至畏罪潛逃,實在令人難以接受。
而我們再回到跨國詐騙案的例子,其實中國強勢介入,要求他國遣送我國藉人犯至中國受審的情形並非首例。而於新政府上任前,肯亞案更是鬧得沸沸揚揚。而不知是礙於國際現實或是其他因素,政府在事前要求他國放回我國人民;或是在事後要求中方釋放人犯回我國的力度始終有限。
而我們再回到跨國詐騙案的例子,其實中國強勢介入,要求他國遣送我國藉人犯至中國受審的情形並非首例。而於新政府上任前,肯亞案更是鬧得沸沸揚揚。而不知是礙於國際現實或是其他因素,政府在事前要求他國放回我國人民;或是在事後要求中方釋放人犯回我國的力度始終有限。
有趣的是,輿論多以「詐騙害人傾家蕩產就是該死」、「如果放回國內輕判,還不如給大陸判重一點」之類的評論,支持中方將人犯帶回大陸的作為。而忽略在司法制度較為人治,而獄政體制較為落後的中國,我國人民可能受到的待遇。
在某些時候,我常會為輿論的走向與法律上實然面的差距而感到詫異,甚至哀傷。因為當這中間的隔閡或大,就代表人民與司法間的信任感愈薄弱。在林克穎案與跨國詐騙案中,輿論對我國司法的觀感便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態度。前者覺得英國以我國監獄落後不符人權是一種侮辱;而後者卻認為我國的司法無用,應交由中方審理。這難道不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嗎?
當司法的判斷標準不再由法官而是媒體乃至於輿論說了算;當依法獨立審判的法官因為不符合社會法感情而為稽為「恐龍法官」,進而讓憲法80條形同具文的時候。或許有問題的可能不是司法,而是那變幻無常的人心。
在某些時候,我常會為輿論的走向與法律上實然面的差距而感到詫異,甚至哀傷。因為當這中間的隔閡或大,就代表人民與司法間的信任感愈薄弱。在林克穎案與跨國詐騙案中,輿論對我國司法的觀感便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態度。前者覺得英國以我國監獄落後不符人權是一種侮辱;而後者卻認為我國的司法無用,應交由中方審理。這難道不是一件非常奇怪的事嗎?
當司法的判斷標準不再由法官而是媒體乃至於輿論說了算;當依法獨立審判的法官因為不符合社會法感情而為稽為「恐龍法官」,進而讓憲法80條形同具文的時候。或許有問題的可能不是司法,而是那變幻無常的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