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一休完產假返回公司上班第一天,就向公司提出接著育嬰留職停薪的申請,問:HR應注意事項為何?如A女申請回復原職,HR可否以現無原職缺,採調職方式處理?
一、HR應注意事項:
(一) 申請資格: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二) 申請方式:
應事先以書面申請。而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姓名、職務。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
(三)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
(四)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社會保險費用: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五)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 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參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19之2條)。
二、A女申請回復原職,HR可否以現無原職缺,採調職方式處理?
(一) 調職應得員工同意,並符合調動五原則: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法定特殊情況,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且所謂「復職」為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若得受僱者同意,則可調動,但仍應參照調動五原則(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第17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7月14日勞動3字第0990130965號函)。
(二) 評析:實以調職符合調動五原則即可。
雇主因考量業務或專業性等因素,仍得僱用非替代人力,而於勞工留職停薪期滿後,相關業務及人事組織恐均已有相當變化之情形下,如不准雇主為替申請復職之勞工妥適安排職務,顯非事理之平。縱依前開見解使員工回復原職,則雇主考量企業經營所需必要,仍得於符合調動五原則下將該員工調動,故實無須於程序上徒增企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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