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政者若拒簽選前協議,那是他/她不敢、心虛。
這種人,和他做生意都得小心,何況是把神聖的參政權交給他?
台灣的政治很亂,人物幾乎都是假面人。不管原因在政客素質還是選民素質,反正問題已經深入骨髓了。有沒有一招,可以一夕撥亂反正?這一招有的,那就是:所有民選代議士都來簽署「婚前協議」。
「婚前協議」當然只是比喻,我們不想介入人家的婚姻,但就像法律上婚姻是協議關係,法律上選舉也應該是協議關係,雖然只是短期的四年關係,但是被騙婚後的四年間「嫁雞隨雞、嫁狗隨狗」也夠受的了。婚姻都可以簽婚前協議了,選舉這種世俗的事務為何不能簽「選前協議」?
選市議員、立法委員要簽,選總統更要簽。選前協議的格式,拜託律師界能人提供,大致的意思如下:「余XX,謹以至誠,向余選區選民宣誓,余若當選,必不犯一二三四五…N,如若有犯其中任何一條,余之當選自動失效,余於此放棄申訴權利。其二,余誓言,選前政見abcde使命必達,若余食言,余將知恥不求連任。」(或可考慮加上「並允許三名以下選民唾面或丟鞋,余不予追究」云云?)
此項選前協議的簽署,應該像財產申報一樣具有強制性;但是,內容中的一二三四五和abcde,則由候選人自填,也可以只填入「不提供」三字,讓選民自我判斷。
一二三四五的天條,可考慮諸如:私人利益關說、接受賄賂、出席率低於X%、買票、每年霸占議會講台不高於五次、參與低於三十秒通過議案、被揪出公然說謊三次以上、逃稅、公款挪用私人花費、不實發票報帳、農舍改別墅等。為求慎重,各候選人可各自敦聘律師琢磨文字的適法性,然後由中選會通過司法系統確認此協議的法律效力。
從選民角度看,要求候選人簽署這樣一份協議,完全合理。作為選民,不論教育程度、社會地位高低,都有一份珍貴的財產,就是「參政權」,投票只是選民將參政權信託給候選人,產權還是自己的,不容被侵占,四年也不行。
人類社會往契約化發展,已經好幾百年了,包括民主法治,都是契約關係,現在連婚姻都契約化了,憑什麼投票人和候選人之間的關係不能契約化?不能契約化的,只有父母子女血緣關係,搞政治的人若抗拒契約化,你憑什麼?你是我爸我媽嗎?
從政者若拒簽選前協議,那是他/她不敢、心虛。這種人,和他做生意都得小心,何況是把神聖參政權交給他?最近新聞報導說,從二○○一年到一五年跨藍綠時期,連續十五年民調都顯示,台灣的十四種社會角色中,被信任度最差的就是高官和民代。
候選人,管你是誰,都來簽選前協議,否則你非孬即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