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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烈酒捐?別鬧了!

課烈酒捐?別鬧了!
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2015-01-29 12:26

與抽菸不同,只要不酒駕危害他人,飲酒僅是單純「自戕」的行為。
無法事前知道買酒、飲酒的人是否過量,政府有什麼基礎課烈酒捐?

前衛生署長楊志良鑑於酒駕致傷致死的案例太多,遂主張課徵「烈酒捐」。他的構想來自《菸害防治法》裡的香菸捐;楊志良認為,既然菸能徵捐,酒當然也可以。在場的新科台北市長柯文哲當場表示贊成。這篇文章的目的就是要說:我反對課烈酒捐,而且是有理論基礎的反對。

對於吸菸喝酒行為的管理,每個國家都有區別。大致而言,先進國家都禁止在公共場所吸菸,而喝酒則不會禁,只禁止一定酒精濃度的人開車。國家對這兩種行為有不同的管理,當然要有哲學與法學理論基礎,不是隨便由醫師與公衛學者聊天決定的。

喝酒與吸菸最大的差別是:喝酒只是「自戕」,而吸菸所產生的二手菸,則是在「戕他」。基本上,現代國家不再有父權主義的思惟,不能基於「如此這般是為你身體好」的出發點,而對個人自由濫加限制。因此,國家不能要求個人早睡早起、三餐定時、規律運動;即使大家都知道「多爬樓梯」是對身體好,也輪不到國家來規範「兩層樓以內不得乘電梯」。人可以選擇喝酒過量或超量,只要不去酒駕危害他人,酗酒其實是人民的權利。

吸菸則不同。除非在空曠場所,吸菸的二手菸必然對其他人產生危害,這就侵犯到他人的身體自由,是戕他。但是基於「最低必要管制」的原則,政府也只能規範禁止公共場所的吸菸。此外,吸菸已經被證明有害健康,所以在醫療資源共享的情況下(如全民健保),吸菸也等於是在間接傷害社會共有資源,遂有課香菸捐之理論基礎。

但是酒呢?我們知道飲酒「過量」有害健康,而一大堆醫學證據都顯示,飲酒「適量」對身體反而有幫助。在這種情況下,無法事前知道買酒、飲酒的人是過量或適量,我們有什麼理論基礎去課烈酒捐?如果找不到理論基礎,課這種捐就是違憲的。

美國在一九二○年代推動過「禁酒令」,概念上算是超高的酒捐。結果是:私酒猖獗、護酒的幫派變成全國性犯罪組織、警察因酒販大量賄賂而腐敗,甚至有人發明「在陽光下曝曬即能變成葡萄酒的濃葡萄汁」,以為迴避。十三年後,禁酒令被迫取消,一切回復原狀。主張課酒捐者,應該讀一讀這段歷史。

從演化生物學的角度看,「自戕」其實是一種有意義的基因。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生物系教授Jared Diamond對此有深刻分析,演化生物學文獻也有大量資料。醫學與公衛都是生物領域,也值得楊、柯兩人參考。

總之,酒駕要嚴罰,我舉雙手贊成。但罰的是酒後之駕,而不是喝酒或烈酒。

(本專欄隔周刊出)

 

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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