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手攻擊,罪不罪?正當防衛,不正當?
案例:
網友「郝匯達」是柔道黑帶高手,與老婆婚後,育有一子「小寶」。
凌晨時分,郝匯達在睡夢中彷彿聽見微弱「叮噹叮噹」的聲音,這是家中大門門把上風鈴搖晃所發出的聲音,郝匯達以為是風吹進屋的關係,不以為意。但幾分鐘過後,郝匯達又聽到房門外有腳步聲,心想「是不是家中遭小偷了,糟糕,小寶單獨睡在隔壁房,我得趕快去保護他」,郝匯達順手拿起床邊平常用來健身的啞鈴,躡步地開門察看,果然在客廳看到身穿黑衣的人影,一直翻箱倒櫃找尋財物,郝匯達見狀大喊「住手,不要動」,這時被吵醒的小寶從房間走了出來,竊賊逮住機會脅持小寶,郝匯達因擔心小寶安危,立刻出手舉起啞鈴用力地往竊賊方向丟去,不偏不倚丟中竊賊胸口,竊賊表情痛苦倒地不起,但郝匯達因擔心竊賊再次起身攻擊,立刻衝上前去壓制並勒住竊賊脖子,等竊賊昏暈過去不再反抗才放手。警方到達現場後,發現竊賊呼吸微弱,最後送醫不治,警方以郝匯達正當防衛過當,依過失致死罪送辦。
解析:
近日一則「勇屋主護孕妻 勒死悍賊」之新聞,引起民眾廣泛的討論,各種意見漫天紛飛,有氣憤的、有同情的。大多數民眾是認為,為何屋主奮力抵抗,只為盡力保護自己及家人,竟然遭移送法辦,實在令人無法接受;但也有民眾認為雖然情有可原,但始終是一條人命,屋主下手過重;甚至也有法律學者提出美國法的堡壘原則(Castle Doctrine) 作為參考,而認為有修法必要。
正當防衛是賦予人民在國家來不及介入保護之前,可以先行反擊來保護自己及他人的權利。
但如何的防衛才算是正當?防衛是否可以毫無顧忌?一般民眾如何準確判斷自己的防衛是否過當,才不至於讓自己因被害反成了被告。
依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當防衛是指面對侵害時,可以直接加以反擊,縱算導致他人受傷、財物受損均不構成犯罪。但防衛是否過當,單就法條字面並無多作解釋,僅得仰賴法官於個案上的判斷。刑法上之防衛行為,祇以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已足。防衛過當,則是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之程度,而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施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可參考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104號判例)
案例中郝匯達家中遭小偷,確實面臨了現在不法的侵害,他以丟啞鈴的方式擊倒竊賊,可成立正當防衛,並無疑問。但當竊賊已經因為郝匯達的第一次反擊而倒地哀嚎,郝匯達仍然衝上前勒住竊賊頸部,最終造成竊賊不治死亡,按目前實務見解,應該要就郝匯達實施反擊的整體情節來判斷,也就是竊賊如已因遭第一次的反擊而痛苦倒地,客觀上應已經沒有再為攻擊之可能或機率不大,既然「現在」立即的侵害已經暫時排除了,郝匯達應可選擇其他較輕微的手段,例如綑綁竊賊雙手等防止侵害再次發生,但若採取強烈的手段施以第二次反擊,如案例中勒頸致竊賊呼吸困難,恐怕已經超出必要的範圍,而有防衛過當之嫌,郝匯達雖構成過失致死罪,但仍屬情有可原,依法法官可以酌情處理,減輕或免除郝匯達刑度。
律師叮嚀:
依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當防衛是指面對侵害時,可以直接加以反擊,縱算導致他人受傷、財物受損均不構成犯罪。但防衛是否過當,單就法條字面並無多作解釋,僅得仰賴法官於個案上的判斷。刑法上之防衛行為,祇以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已足。防衛過當,則是指防衛行為超越必要之程度,而防衛行為是否超越必要之程度,須就實施之情節而為判斷,即應就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與其緩急情勢,由客觀上審察防衛權利者之反擊行為,是否出於必要以定之。(可參考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104號判例)
案例中郝匯達家中遭小偷,確實面臨了現在不法的侵害,他以丟啞鈴的方式擊倒竊賊,可成立正當防衛,並無疑問。但當竊賊已經因為郝匯達的第一次反擊而倒地哀嚎,郝匯達仍然衝上前勒住竊賊頸部,最終造成竊賊不治死亡,按目前實務見解,應該要就郝匯達實施反擊的整體情節來判斷,也就是竊賊如已因遭第一次的反擊而痛苦倒地,客觀上應已經沒有再為攻擊之可能或機率不大,既然「現在」立即的侵害已經暫時排除了,郝匯達應可選擇其他較輕微的手段,例如綑綁竊賊雙手等防止侵害再次發生,但若採取強烈的手段施以第二次反擊,如案例中勒頸致竊賊呼吸困難,恐怕已經超出必要的範圍,而有防衛過當之嫌,郝匯達雖構成過失致死罪,但仍屬情有可原,依法法官可以酌情處理,減輕或免除郝匯達刑度。
律師叮嚀:
擔心觸法,實施正當防衛時,須注意:
面臨不法侵害,雖法律賦予反擊的權利,但反擊仍然有限度,如果反擊已經達到效果,又或者侵害已經遠離,例如小偷已經落跑,此時再加以猛烈的反擊,將成立防衛過當或是只是淪為報復手段,就會構成犯罪。所以,為免得不償失,縱然面臨緊急情況,還手反擊前也應該冷靜思考,而非將正當防衛無線上綱到可以任意侵害他人權利,否則將失去立法核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