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十一條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去年被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眼看一年內失效的修法大限將至,醫、藥師公會雙方意見仍然擺不平,台灣是否能走過與國際接軌的修法陣痛期,有待各方努力。
一切都是因為《藥師法》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於二○一三年七月被大法官會議以「違反比例原則及工作權保障」為由,宣告違憲,並於應屆一年時失效。一年之內,醫師、藥師公會各自提出修法版本,使出渾身解數遊說國會、隔空交火,遲遲無法達成共識,眼見修法期限將屆,雙方爭執更趨白熱化。
專家認為,按國際潮流,只要有良好配套措施防弊,法律不應過度限制藥師執業處所。
找無代班 基層藥師嘆血汗
找無代班 基層藥師嘆血汗
「這樣的條文,是該做適度修正,才能保障我們(基層藥師)的工作權益。」台南一所小兒科診所藥師李小姐,前陣子因子宮肌瘤得開刀,須住院七天,但因現行規定,藥師只能在一處執業,無法請求其他藥師跨診所支援,眼見開刀期程將至,卻無法找到代班藥師。
身心俱疲的李小姐拚命探聽,終於找到恰好離職的學弟,他自掏腰包加入當地藥師公會,在李小姐住院的七天中,到原診所代班,診所才得以合法執業。短短的七天病假,竟鬧得如此折騰,李小姐無奈地說:「這樣的制度對於基層藥師來說,等於失去了請假自由,相當不便。」
部分基層藥師的反彈聲音,醞釀多年,終於讓釋憲聲請成案,藥師楊岫娟等人率先於二○一○年提出聲請,長年推動司法改革的法官錢建榮,在審理案件時,也認為該條規定有違憲疑義,主動聲請解釋。
事涉《憲法》中重要的工作權保障問題,司法院罕見地召開憲法法庭,讓正反雙方辯論長達三小時,更聘請資深的專家證人出庭表示意見,最終做出釋憲宣告,認定該條文限制人民工作權,應屬違憲。
目前《藥師法》十一條修正草案共七個版本,醫師公會基於「醫院、診所的服務及業務不應因藥師休假而中斷」等理由,主張依大法官解釋精神,直接修正為「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大幅放寬藥師執業處所限制,獲得部分藥師支持。
不過,藥師公會強力反對。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祕書長曾中龍表示,公會尊重大法官釋憲結果,但民眾用藥安全也不容忽視,「每個藥局有上千種成藥,藥師平常要搞清楚一處藥局的藥品,就已不太容易,若過度開放執業處所限制,一次兼顧太多場所,將增加給藥出錯率。」曾中龍更擔心,修法開放之後,恐有不肖醫院「不聘用正職藥師、改用派遣藥師」,讓藥師的薪資下滑、飯碗不保。
有鑑於此,藥師公會亦提出修法版本,要求藥師執業原則上仍應以一處為限,僅有在「執業登記於醫療機構、藥局者」,在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得於執業處所外執行藥癮與傳染病防治、義診或巡迴服務等相關業務。主管機關衛福部提出的版本,顯然也與藥師公會相近。
美日韓國 沒限制執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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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修法時程逼近,正反雙方都動作頻頻。台南市醫師公會理事長王正坤痛批,藥師提出的版本限制過多,未來藥師仍然無法互相支援、讓藥師請假喘息,「強迫我們診所藥師全年無休、變成血汗藥師!也強迫醫師必須釋出處方箋,讓病人無法方便領藥。」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祕書長蔡明忠也認為,開放藥師互相支援才能活用藥師人力、改善勞動權益,更能維護用藥安全。
曾任衛生署(衛福部前身)藥物食品檢驗局局長的陽明大學衛生福利所教授黃文鴻,去年於憲法法庭擔任鑑定人,發言主張建立整合性的醫療團隊是國際趨勢,若醫、藥師有必要在不同地點執業,只要是藥師親自提供專業來照顧病人,就沒有必要對執業場所設限。事實上,先進國家如美、日、韓等國,也沒有限制藥師執業場所的規定。
事隔一年,再看醫師、藥師交火,黃文鴻接受訪問說:「我的立場沒有變,藥師的專業服務,只要是由本人親自提供,就沒有藥師公會所憂心的『專業承諾失守』問題。」
黃文鴻更認為,派遣藥師違法執業問題,可以透過政府嚴加查核解決,現行的修法方向只要是對的,剩下都是配套措施與政府管理能力問題,「專業人士彼此之間應該要有互信,若不相信政府有能力嚴查取締違法問題,社會就無法進步。」
修法意見談不攏,更扯出醫藥分業後醫療給付、處方箋釋出等問題,推動修法的立委田秋堇,也謹慎地處理此爭議。
她表示,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在修法前將召開公聽會,嘗試化解歧見,也期待雙方放下成見,走過制度改革的陣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