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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投門檻 不只是為了核四

修正公投門檻 不只是為了核四
將核四爭議訴諸公投,是正反雙方難得的共識;但現行《公投法》的設計,讓公投停建核四成為一 場不可能的任務。

鄭閔聲

政治社會

攝影/吳東岳

906期

2014-05-01 13:07

為避免碰觸國家定位這條敏感神經,十年前通過的《公投法》設下重重障礙,導致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創制、複決權形同具文。在台灣社會對核四存廢莫衷一是之際,正是檢討這項不符民主精神法令的最佳時機。

爭議多年的核四存廢問題,在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展開禁食行動後,成為馬政府「迫切的危機」。然而,在反核與擁核雙方立場難有交集下,將這起攸關人民生命安全、經濟發展、環境永續的重大公共政策交付公投,由民意直接決斷,儼然已成為解決爭端的最終手段。

儘管行政院長江宜樺二○一三年三月就任之初,就主張委請立法院以「是否同意停建核四」為題,發起公投案,讓核四接受民意檢驗以決定存廢,但這項看似光明磊落的政策宣示,卻遭民進黨與反核團體斥為「詐術」,只是想藉公投裂解反核聲浪;主因在於,現行《公民投票法》設下的不合理門檻,幾乎注定「停建核四公投」無法反映民意。

況且,《公投法》也規定,有關公共設施之重大政策複決案經否決者,自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至該設施完工啟用後八年內,不得重行提出。若停建核四公投遭否決,形同給了核四一張為期八年的直達車票,再也不受拘束。

依據《公投法》,任何公投案都須跨越「雙二分之一門檻」,才算通過;也就是說,參與公投人數須達全國選舉公民數二分之一,且有效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若投票人數不足,或同意票未超過有效票的二分之一,公投案均視同否決。


門檻過高  比總統得票數高未必成案


若以一二年總統選舉人數計算,停建核四公投至少須九○四萬公民參與投票、且有四五二萬人以上贊成,才能通過。

如果你對這些冰冷的數字沒概念,不妨參考過去歷史。自○三年《公投法》立法以來,台灣共舉辦過六次全國性公投,悉數因未達門檻而遭否決。

最接近門檻的一次,是○四年由民進黨政府提出、與總統大選合併辦理的兩項防禦性公投,各約有七四五萬人參與投票,其中「強化國防」案獲六五一萬人支持,票數甚至超過當時陳水扁連任總統獲得的六四七萬票,但因總投票數未達公民數二分之一的八二五萬票,仍遭否決。

這次公投之後,外界才意識到,現行法令讓公投案幾乎沒有成立的可能,要求修改「鳥籠公投」門檻的呼聲也逐漸湧現。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陳耀祥表示,受人民委任行使代議職權的立法委員,只要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一就能開會審議法案;○五年的任務型國代選舉,投票率更只有二三%,卻也完成修憲工程。相形之下,代表直接民主的公投竟然需要五○%的投票門檻,不符合比例原則。

不過也有人認為,公投門檻並無下修必要。政治學者出身的江宜樺即不只一次公開表示現行「雙二分之一門檻」是合理制度;若反核陣營希望停建核四,只要努力爭取「四分之一加一票」(二分之一公民中的絕對多數),就能達成目標。


三成定江山  變相鼓勵反方缺席抵制


確實,依照目前國內反核聲浪高漲的氛圍,要動員超過四五○萬民眾對核四投下反對票,乍看之下並非難事。但這項論點忽略了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在「投票數不過半就否決」的制度下,反對方只要「反動員」,讓投票率低於五○%,就能達到支持核四續建目的,透過公投停建核四的魔術數字是「九○四萬票」,而非江揆口中的「四分之一加一票」。

至於九○四萬票是合理門檻,或是難以跨越的天險?就讓歷史數據說明。台灣史上單一選舉得票紀錄保持者,是○八年總統大選馬英九囊括的七六五萬九千票,這還是在雙方支持者積極動員下的結果。

況且,以過去幾次全國性選舉平均投票率約七成計算,假使有七成民眾反核,但擁核民眾全數抵制投票,真正參與核四公投的選民也只有公民數的四九%,公投案仍將遭到否決。換言之,三成民意只要使用成本最低的「缺席」,就能否決多數人民意志,顯然與多數決的民主精神相悖。根據過去公投經驗,反對方藉拒絕參與抵制公投的現象確實存在。

回顧《公投法》的立法過程也發現,法案設下的門檻,原本就是為了降低公投成案可能,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的立法原則恰好背道而馳;這不只讓核四公投難有具體意義,也剝奪了民眾透過直接民主,對廢除死刑、同性婚姻合法化等重大議題表態的權利。


立法蹊蹺  讓任何決策都不能投


時間倒轉回○三年十一月,距離○四年總統大選只剩四個月,藍綠兩軍已進入割喉戰階段。執政的民進黨打著主權在民的旗號,力推《公投法》;在野的國親聯盟不願被扣上反對直接民主的帽子,卻又擔心民進黨藉此推動統獨公投,在立委陳文茜建議下,擬定了折衷版草案,並以人數優勢通過多項重要條文。

通過的國親版本第二條即規定,《公投法》適用範圍包括: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憲法》修正案之複決。也就是說,任何涉及《憲法》規定國家主權的議題,如領土、國號等,皆須先通過修憲程序,再由公投複決。

加上《公投法》第三十條的雙二分之一成案門檻,雖讓這部法案形同設有「雙保險」,確保中華民國主權現狀沒有變更可能,卻使重大政策創制、複決的作用也跟著陪葬。

陳文茜○五年接受中國媒體《南方人物周刊》專訪時毫不諱言:「我們雖然通過《公投法》,但我要讓什麼都不能投⋯⋯,主權不讓投,領土也不讓投,國號也不讓投。而且公投的門檻高得不得了:所有公民數的一半⋯⋯,前面那些公投都是假的,投票率都只有八成,所以你只要有三成的人反對,他就輸掉了⋯⋯,這就是立法的技巧。」


他山之石  先進國家多採簡單多數決


放眼其他設有全國強制性公投國家的規範,法國《公投法》規定,公投可以由總統或三分之一國會議員提案,也可以由十分之一公民連署成案;所有公投都具有強制力,通過門檻則採簡單多數決。

日本《國民投票法》則規定,修憲案經參、眾兩院各三分之二的議員同意通過後提交公投,不設最低投票率限制,只要同意票數過半,《憲法》修正案即通過。

全球最早制定《公投法》的國家瑞士,全國強制性公投採「雙重同意制」,各邦分別進行公投計票、不設投票門檻,只要同意票數過半就算通過;但全國必須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邦同意,公投才算通過。

從上述案例可知,即使是最嚴謹的修憲公投,多數國家也未設定投票率門檻,僅義大利與台灣設有二分之一以上公民投票限制。

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教授陳英鈐就認為,核四問題與統獨無關,也不涉及《憲法》修改,《公投法》卻要求二分之一以上公民投票,違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第二十五號一般意見書:「公民應有直接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

無論從國內外制度看來,台灣公投門檻確實存在反對成本過低、自動將放棄投票者視為反對公投等不合理處。在公投已不能主動變更國家定位的前提下,基於落實直接民權思考,政府確實應檢討現行的種種不合理限制。

若政府認為簡單多數決可能有代表性不足之虞,民進黨主張的「不設投票率門檻,但同意票須超過全體公民數四分之一才視為通過」,不失為反映民意,同時兼顧代表性的折衷方案。

另一方面,由於重大政策全國性公投的選項通常只有「是」與「否」,為鼓勵直接參與民主,並降低投票成本,行政院應研議在全國公投時開放不在籍投票,以增加投票率。

政府若藉由這次機會,一舉修正不合理的公投門檻,不僅可望一舉揮別籠罩在台灣上空超過二十年的核四幽靈,更能替台灣的直接民主奠定良好典範與基礎,未來若遇重大爭議的公共政策,即可循既有模式訴諸民意公決,對於國家長遠發展,絕對有正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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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江宜樺(中)曾主動宣示願將核四爭議交付公投,但政府若有誠意讓核四接受民意檢驗, 應先檢討不合理的公投門檻。 (圖片/中央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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