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協議》爭議不斷,若經立法院實質審查,或可取得正當性,但執政黨以取巧方式強渡關山,不僅侵害民主精神,更已埋下無窮後患。
在野黨批評此舉違反「立院逐條審查、逐條表決」的協商結論。國民黨則主張,《服貿協議》屬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逾期未完成即「自動生效」。
但就制度而言,依大法官第三二九號解釋文,條約、公約、協定附批准條款者應送立院審議。馬英九總統也曾說,將ECFA比照條約處理,牽連廣泛的《服貿協議》位階為何,至少該由大法官解釋。
就算將《服貿協議》視為行政命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也規定,若命令被認定牴觸法律,或應以法律訂定,只要有十五名立委連署,即可再交付審查。即使《服貿協議》生效,未來也可不斷被審查、修改,與行政院長江宜樺宣稱的「我方無權修改」完全牴觸。
《服貿協議》爭議不斷,若經立法院實質審查,或可取得正當性,但執政黨以取巧方式強渡關山,不僅侵害民主精神,更已埋下無窮後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