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現在的社會,什麼事情都可以自行負責就好了,也不會有那麼多糾紛,使得一堆人在怨恨和悔恨中過日子吧。
社區的戶外游泳池小小的,游起來非常舒服,但開放時間只有暑假兩個月的假日全天和平日晚間,有住戶希望平日白天也可以開放,但多開放時間需請救生員,牽涉到經費問題,所以住戶就說:那不用請救生員,錢省下來,要游的人切結書簽名說自行負責,請住戶自己游泳要自己負責自身安全,小孩則要有大人看顧才能去游。
如果現在的社會,什麼事情都可以自行負責就好了,也不會有那麼多糾紛,使得一堆人在怨恨和悔恨中過日子吧。通常意外發生之後,因為事故受傷的人或死者家屬,會以刑法第十四條來主張有人需為此事負責,而提出民事高額的求償,那個被找到要負責的人這時候就準備傾家蕩產,因為求償金額動輒上千萬,而通常加害人若無法與被害人在民事上達成和解,刑事就會被重判。刑法第十四條是這麼規定的: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所以,你覺得什麼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呢?
社區泳池的管理者是管委會,所以發生意外是管委會要負責。簽了切結書的住戶發生事故,切結書是沒有效力的,檢察官和家屬提告,管委會要負責;小孩或是別社區的人因為游泳池開放溜進去溺斃了,管委會要負責;水只有110公分高,但住戶抽筋、心臟病或吃過多的安眠藥在泳池還是上不來,最後死掉浮起來,管委會要負責;因為管委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
管委會能否把應負的民事責任轉嫁到投保公共意外險呢?第一、管委會要投保有附加游泳池條款的公共意外險,游泳池發生的意外事故保險公司才會理賠,但是條款也載明無訓練合格之救生人員在場執行職務發生的意外事故不予理賠,所以還是需要聘救生員。第二、通常都是投保一個人發生事故最高賠償金額二百萬或三百萬的保額,不過依照現在動輒上千萬的求償金額,管委會最好多準備一些管理基金吧。
還有,若救生員執行職務時,因為和美眉聊天太開心,以至於沒有注意到有人溺水而來不及救人,救生員也是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喔!所以如果你在執行職務,要搞清楚重點是什麼啊,美眉令人心曠神怡、增加工作精神,但是重點還在執行職務喔!要不然就變成救生員傾家蕩產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