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網路電視很神奇,說客廳有了它會方便地不得了;但,它到底有多神?
作者:Benson Fang
都說網路電視很神奇,說客廳有了它會方便地不得了;但,它到底有多神?
想像一下這個情境吧:
你和女朋友約好在家裡一起看HD電影。你的手指在平板電腦上滑了一下,看了雲端電影院的新片資料庫和網友評價後,點選了一部電影,並按了個按鍵。隨即床頭前的46吋螢幕開始播放起你剛剛選的片。
你不會再用遙控器調整音量,而是用智慧型手機轉台或調整音量。
這時,女朋友相中片中女主角的化妝包,貼心的你想到她的生日快到了,就按了按平板電腦App上的「$」圖示,App馬上列出前10分鐘內,電影裡出現的合作或贊助商品。你確認售價後,馬上下單。電影中,聽到某首歌的旋律,你會在平板電腦的App上按個「音樂」的按鍵,隨即電腦上出現這首歌的詳細資訊,甚至還可進一步瀏覽歌手和他的近期活動。
不只如此!
每天早上,正在學日語的你的鈴聲是電視上App預設好的鬧鐘,時間一到,就會開始以日語播報當天新聞。還會依照你的所在,調整當地新聞的播報順序。
平日,愛聽獨立樂團的你,也會在電視上看某音樂相關App服務所整合、代理的獨立樂團MV或Live錄影;而向來關心公益的女朋友,也有訂閱電視平台上非營利第三方組織的App,可以輕鬆關注各公益組織在App上發佈排播的近期新聞。看不爽的時候,還可以馬上tag某事件在臉書上罵……
這些數位內容播放情境,是你想要的嗎?
Cross-Device 是數位智慧生活的關鍵
不曉得你有沒有發現,要實踐上述「智慧」生活,跨平台裝置(Cross-Device)能否成功整合,會是一大關鍵。
正如同管顧公司所預測,在2012年裡,10公尺以內短距離直接資料傳輸將倍增,而海量資料的運用也將更為普及;我們相信,在今後,家中的資料間傳輸,將變得更為流暢,更無感。
Sony早在2003年時,就開始嘗試制定能讓不同廠牌、設備間的資料傳輸更加簡單的規範,並成立了DLNA(數位生活網路聯盟)。在DLNA的規範裡,筆者認為最核心的精神為(註一):
*Digital Media Server(DMS,數位媒體伺服器):能獲取、錄製、儲存媒體檔案的裝置。
*Digital Media Player(DMP,數位媒體播放器):能播放、輸出DMS所提供的媒體檔案的裝置。
*Digital Media Controller(DMC,數位媒體控制器):能以遙控方式,指定DMS的檔案,並在DMP上播放的裝置。
撇開DLNA的技術規範,純就精神來看,使用者以控制器(controller),呼叫播放器(player)去讀取伺服器(server)的資料並在播放器上播放這樣的架構,從過去到現在都沒有變:現在,大家還是拿起電視遙控器(controller),打開電視收看(player),而電視裡的節目,則是餵自第四台等內容整合商的系統(server)。
然而隨著技術的進步與產業間的整合,扮演這三個角色的人變了。有了快速的網路,現在的電視可以用更多元的方式取得OTT(over-the-top,泛指各種基於網路播放的數位內容)內容。而進步的技術,也讓內容及設備與使用者之間,有更多、更直覺的互動:
有了App及DLNA,手機或平板電腦都可以是遙控器;有了聲紋辨識,行動裝置(controller)可以輕鬆辨識出電視(player)上的影音內容,由內容平台(server)即時提供對應資訊,並透過有安裝 NFC 的機上盒(server)立即進行交易;有了擴充實境,內容提供者(server)可以立即針對觀眾的在地化資訊,如天氣、當地事件,提供該觀眾更切合個人的資訊,並提高內容與觀眾間的互動。
但連網電視的使用者體驗還不完備,我們想看卻看不見
數據告訴我們,網路電視將以年增20%的成長速度,在2016年攀達全球9,500萬台的銷量;這成長的背後,除了廠商全面導入網路電視的被動原因,也同時意味著消費者對於美好數位家庭體驗的主動憧憬。
憧憬是一回事,了解又是另一回事,我們對於數位家庭這件事,一知半解,甚至毫無頭緒。
根據Ovum公司的研究發現,儘管有50%的消費者通過網路使用OTT服務收看電視和電影,但仍有54%的消費者依然訂購著傳統的第四台等付費電視服務;很明顯的,傳統付費電視服務,仍無法被新型態的OTT服務給取代。
原因是什麼?
因為沒能滿足閱聽人「收看」與「收看節目」的欲望,網路電視的使用者體驗與內容本身還沒完全到位。
台灣的電信龍頭中華電信有嗅到這項關鍵因素,他們所發展的MOD,在內容上比早年剛推出時,提昇非常多,已經能兼顧各閱聽分眾地提供高品質節目,但與傳統內容提供者之間「蓋台」問題及背後的政治問題,仍待解決;而使用者經驗上,也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相比之下,試圖藉由電視連網來提高產品售價及購買意願的電視業者,甚至仍在使用者體驗與內容上掙扎,否則沒安裝第四台或其他OTT服務,網路電視似乎就真的只是台會連網的電視。
另一方面,對於小成本的內容提供者來說,電視連網化,理應可以為他們帶來更方便、更有彈性的管道,讓他們將製作的內容,更簡單地推送到客廳中。只是,目前的市場機制普遍缺乏有流暢使用者經驗及方便內容發送的業者。也因此他們仍必須繼續透過YouTube、Vimeo,及niconico等以電腦、行動裝置為載具的連網設備發送。
網路電視沒有要擊敗誰,它只是要帶我們重新定義「電視」這檔事
1939 年,紐約時報一位不具名的作者曾說:
「電視絕不會是收音機的競爭對手,因為人們看電視時必須安坐著,眼睛也必須直盯著螢幕,但一般美國家庭根本沒時間做這種事。」
但,後來電視與收音機的競爭結果如何,非常明顯。時至今日,電視仍然是電視,而收音機正被電腦和行動裝置取代,我們是否也能期待電視服務中,能出現什麼殺手級產品、服務,或甚至就這樣偷偷地重新贏得大家的眼球呢?衷心期待。
註一:DLNA 在家用連網設備的定義上,還有 DMR(Digital Media Renderer)及 Digital Media Printer(DMPr)。這裡以家用連網影音內容的架構精神闡述,故忽略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