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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售地案判決 讓全台公務員剉咧等

台糖售地案判決 讓全台公務員剉咧等
若聲請再審不被高等法院採納,台糖前蕫事長吳乃仁不久後將發監執行。(攝影/陳永錚)

王耀武

政治社會

攝影/陳永錚

849期

2013-03-28 14:05

台糖售地案二審定讞後,本刊由公開資料發現台糖土地並非只租不售;名律師宋耀明也分析,判決對台糖前董事長吳乃仁與前立委洪奇昌的背信認定,似乎還有商榷空間,全案未來可能對公務員及國營事業員工的職務造成重大影響。

投資是人的行為表現,難以簡化成為簡單的數學公式,看到A就直接推論會有B,很容易判斷錯誤三月十三日,纏訟四年的台糖售地案(簡稱台糖案)二審宣判,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駁回台糖前董事長吳乃仁、前立委洪奇昌上訴,兩人維持三年十個月及兩年四個月的原判決,全案定讞。

在核四停建風暴與全台缺水危機的話題中,這項判決並未引起太多關注,但這件判決開啟的先例,未來有可能牽動全台三十四萬名政府及國營事業員工,任何人就算不在其位,當繼任者執行可能不合時宜的原定計畫,還是有法律責任。

在厚達九十五頁、總字數多達九萬字的二審裁判書中,法官提到吳乃仁等人的犯罪事實,是吳乃仁、洪奇昌及春龍公司負責人潘忠豪明知當時台糖規定其長期土地政策均是「只租不售」,吳卻變更規定、「轉租為售」,因此觸犯背信罪。但,台糖真的從不賣地,只收租金?

 

爭議一:土地只租不賣? 十二年來已賣出二千四百筆

 

本刊查閱台糖年報,發現二○○三年度年報中,光是出售土地價值超過三億元的,就有六筆交易,除了部分交易對象為台電、縣政府等公務機關,另有將土地售予彰化基督教醫院;金額最大的一筆,則是賣給新竹建築經理公司,處分價格高達二十二.五億元,為公司帶來近二十一.八億元的利益。

其實自○一年來,台糖透過標售賣出的土地總數相當驚人,翻開厚厚交易紀錄,歷年來一共交易超過二千四百筆,平均每年賣兩百筆土地!

尤其是隨著房地產行情自十年前谷底翻揚,公司開發資產的利益也逐漸增加,例如在台糖案發生前後的○四年及○五年,土地業務的營收都比原預估值大增二十億元,金額各近五十億元。因此,法官為何沒有採納為數可觀的紀錄為證,堅持認定台糖土地使用原則是「只租不賣」,留給外界斗大的問號。

「台糖怎麼可能只租不售呢?這跟一般的認知不符。」曾擔任總統馬英九辯護律師的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宋耀明指出。

當本刊以台糖案情主動詢問他的見解,宋耀明分析:「台糖這麼多土地,以台糖業務根本用不了這麼多地,出租是最低度的使用方法,只能收租金,承租人也不會進行有效投資,非常浪費。如果把土地處分掉,資金用以做其他投資或使用,如投資報酬率高於收租,並沒有背信的問題。」

此外,在標售時,除了春龍之外,還有陳國楨等四人團隊以六億二六八八萬元成為最高價,但由春龍公司引用「意定優先購買權」得標。由競標情形觀察,似乎也沒有裁判書所指其他廠商「投標意願低落」,進而影響競標價格的情形。

引發訴訟的交易時程,也是令人費解的疑點所在。

 

台糖土地開發

 

爭議二:離職後才賣地 前董事長也涉背信?

 

○四年八月間,春龍公司標下台糖霧峰工業區土地前,台糖董事長已由龔照勝接任,總經理則是魏巍;換句話說,當春龍標得土地的事實發生,吳乃仁已卸任近八個月、換跑道成為證交所董事長。已經卸任的董事長,還有沒有影響公司決策的能力,應否為此交易負責,是第二個大問號。

因為在吳乃仁卸任董事長後,該筆底價六.二四億元的土地尚未標售,依台糖內控機制,若六個月內未標出去,須重新評估底價是否符合最新市價。○四年六月,半年期限屆滿,台糖承辦人員再度評估結果,仍維持原定底價,後來才由春龍於同年八月得標。

若依裁判書觀點,法官認為吳乃仁即使卸任,仍以吳在任時「意定優先購買權」的設計,讓春龍取得第一優先的承購地位。

但此案例一開,日後公務員即使在任內沒有執行計畫的事實,當繼任者執行可能不合時宜的原定計畫,還是可能因此成為被告,影響範圍恐將大幅擴張。

若已不在任的吳乃仁必須為此負法律責任,那麼當時「意定優先購買權」是經董事會通過,當屆董事會中,由經濟部派任的十二位董事及六位監察人,可能也將負有連帶責任,似乎就不只是吳乃仁、洪奇昌兩人須入監服刑這麼簡單。

被問到吳乃仁卸任仍有刑責的問題,宋耀明分析:「吳乃仁卸任後,台糖公司在八個月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才公開標售,由春龍公司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得標,則在這八個月中,台糖公司卻未發現吳乃仁的刻意安排?過去堅決反對的台糖公司人員也沒有阻止公開招標,以防止春龍公司行使優先承買權?到底是吳乃仁的安排有問題?還是其實沒問題,八個月後台糖還是按照計畫賣掉土地?」

宋耀明表示:「縱使吳乃仁有做各種安排,以利於春龍公司以低價優先承買原本只租不賣之土地,但吳在○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已卸任,當時土地尚未賣出,為何八個月後台糖仍然公開標售,讓春龍公司行使優先承買權買到土地?判決未交代,從判決書上看,法官也沒調查。法官不好奇嗎?」

 

台糖售地案

 

爭議三:洪奇昌是共犯? 缺乏背信合理性認定

 

此外,陪同潘忠豪拜會吳乃仁的洪奇昌,因為什麼事證成為背信罪被告?是另一個讓外界不解之處。

在判決書內,只提到兩人自從一九八三年籌組「黨外作家編輯聯誼會」時就已熟識;後來共同創辦《新潮流雜誌》時,洪和吳二人同為民進黨新潮流系的政協委員,每個禮拜都會固定見面。但除了這段黨外歷史,判決書內並未提及有哪些事證,足以證明洪奇昌和吳乃仁有共同背信的聯絡。

由於洪奇昌和台糖之間並沒有委任關係,裁判書中也未提及事後洪奇昌有再針對此提議和吳乃仁接觸;如果只憑兩人屬於同派系,來認定洪奇昌也在這樁交易中涉及背信,似乎難以充分說明合理性。

對此,宋耀明分析,洪奇昌是否是背信罪的共犯,也還有商榷空間,他指出:「洪奇昌替春龍說項,希望買台糖土地,更希望價錢越低越好,台糖縱使違反規定,用低的價格出賣給春龍公司,春龍公司是吳乃仁等台糖人員背信行為圖利的對象,不會成為背信的共犯,這個『對向犯』的理論,最高法院闡述過很多次了。」

面對洪奇昌、吳乃仁已經定讞、不得上訴的官司,能有多少翻盤機會?宋耀明直言:「再審和非常上訴機會不是很好。」他指出,過去提起再審成功的訴訟件數極少,「屈指可數」。洪奇昌自己也說:「我還能做什麼?就提出新事證,……最後他(法官)不接受,也沒辦法。」但這個判決可能造成許多公務員面臨行事無從拿捏的困境。


台糖售地案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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