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改革宜就政策如何執行,有具構想和評估,再徵求外界意見;缺乏事前規劃,乃是此次證所稅改革失敗的重要原因。
稅制改革理當謀定而動,故在提出改革政策時,宜就政策如何執行,已有具體構想和評估,再來徵求外界意見,並促成參與改革者的共識。
但這次課徵證所稅則是由財政健全小組先選為優先政策後,再宣布由小組研議課稅方案。由於方案不明,不斷引起投資人猜測與恐慌。最後在立法院的限時要求下,未經財政健全小組研商,匆忙提出改革方案;不但失去小組成員支持,又因時間匆促,未能提出具體可行方案,導致股市大跌。
由此可見,缺乏事前規畫,乃是此次證所稅改革失敗的重要原因。
證所稅第一次版本受挫後,執政黨一共改了四次版本。一再改版的原因,是無法針對納稅人辦理結算申報的困難,提出解決對策。最後選擇第三次改版方案,也就是沒有證所稅的證所稅方案。這個方案因為幾乎課不到證所稅,所以避免了結算申報難題。但也因為幾乎課不到證所稅,所以難掩改革失敗的結局。
但執政黨選擇這個版本,真的是因為無法解決結算申報困難嗎?恐怕未必。至少其他版本曾經提出,以「預先扣稅,多退,少不補」的方式,足以解決結算申報問題。但執政當局寧可畫地自限,也不願跟隨。足見改革缺乏胸襟,也是難以成事的原因。
其實,這次證所稅方案能夠有效徵起稅收的部分,不是修改《所得稅法》,對自然人課徵證所稅;而是修改《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將法人適用最低稅負的稅率,由一○%提高為一二%。但是為什麼不直接將法人證券交易所得,回歸《所得稅法》課稅,卻非得提高最低稅負的稅率,造成其他無證券交易所得的企業也要增加稅負?原因實在費解。
最低稅負制度的立法精神,是強調受租稅獎勵的企業,應該負擔起碼的稅負,以彰顯兼顧租稅獎勵與負擔公平的特質。但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已由二五%降為一七%,最低稅負的稅率反而要從一○%提高為一二%,則如何兼顧前述兩者的平衡?又如何確保最低稅負制度的正當性不受挑戰?稅制改革如不能掌握方向,民怨必起,此事後續影響值得觀察。
最後,此次方案依「設算所得」課稅的規定,其前提為股市須達八千五百點以上。這個前提頗受爭議,於是又規定「設算所得」課稅在兩年內取消。前後矛盾,多此一舉,也是一項敗筆。
(本專欄隔周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