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一月十七日立法院財委會決議,若經本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土增稅稅率將自二月一日起,結束現行法律訂定的四○%、五○%、六○%的高稅率,進入常態性的二○%、三○%及四○%的時代。
首先,土增稅雖然背負著太多的歷史包袱與不合時宜,但改革的步調,如何一方面往長遠目標的正確方向邁進,又要同時踩著穩健的步伐,就不是那麼簡單了。
基本上,土增稅是以「漲價歸公」的概念而非「資本利得」的概念來課徵租稅,這個概念的本身即已存在著挑戰空間。更嚴重的,是因為「漲價」的標準一向是依據各縣市政府所公布的「公告現值」而非「市值」來計算,而當這二者之間存在著各縣市大小不一的差距時(例如差距最小的為台南市的一二%;差距最大的為金門縣的六九%︶,土增稅的扭曲,便不是單純一句「讓公告現值調整至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便可解決的。
因此,目前修法中所明訂的「公告現值應調整至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全國平均之公告土地現值調整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九○%以上時,土增稅稅率應檢討修正」,也是衡量各種景氣波動、房地產市場榮枯、地方政府財政困難等情勢下的一個不得已的選擇。
只是,行政部門在三年「土增稅減半徵收」的過渡時期,居然無法提出一套具體的配套規畫,例如規畫所謂「公告現值『應』調整」是如何細部規畫等等,實在是有虧職守。尤其社會上給了行政部門整整三年的時間,行政院卻遲至去年十二月底才匆忙將修正案送至立法院,使得立法院沒有足夠討論與審查的時間,更是難辭其咎。此次修法的配套,因此仍有許多應加強的空間,希望財政部下一個會期針對此點,能加以改進。
另外,也有人認為因為目前公告現值較土地市價偏低(目前全國平均比率為六七%︶,所以需要以較高的土增稅稅率來「彌補」可能也是偏低的稅捐稽徵。但這種看法的迷思,是重點不在於比較公告現值與市價孰低孰高,而是在於應比較買進與賣出時的公告現值與市價的變動率之孰低孰高。
例如,台灣這十幾年來許多地區房地產價格大幅下跌,但其「公告現值」卻仍每年調漲。這個現象造成許多人在幾年內買賣房地交易時,雖是虧損賣出,完全沒有「增值」的事實存在,但卻因「公告現值」逐年提高,因此造成即使虧損卻仍須繳交「土地增值稅」的這種不合理又不公平的情況。
在這種謬誤的前提下,如果稅率還予以刻意的提高,就實在是「苛政」了。此次通過的修正案之所以針對土增稅稅率予以常態性的調降,也是基於「降低扭曲效果」這樣的一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