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總統呂秀蓮控告《新新聞周報》回復名譽的官司,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楊照敗訴,命楊照須在十八家平面媒體的頭版刊登澄清聲明與判決全文,並要在十四家電子媒體、八家廣播電台,於晚間黃金時段朗讀判決書全文,預估敗訴的一方將耗資新台幣一億五千萬元,才能完成這場大戲。
民事法律的重心在於「賠償」,所謂賠償,是以填補被害人的損害為原則,並非以報復加害人為目的。張三開車撞了李四,李四受傷住院,依據民法,李四可向張三請求醫療費用、受傷期間的生活費用、薪水損失,以及精神上慰撫金。這些賠償是為了讓李四回復至沒有出車禍的狀態,並非讓李四可藉機亂敲竹槓。美國民事判決中常看到的懲罰性損害賠償,例如被麥當勞咖啡燙傷獲賠償百萬美元的案例,並不被我國通說及實務所採。
依判決認定,楊照應賠償呂秀蓮,不過該賠多少,端視呂秀蓮的損害程度而定。在採行資本主義的現代,一切價值都可金錢化,呂秀蓮的名譽損失亦然。假使呂秀蓮在《新新聞》報導後,不堪受辱,辭官以明志,她的損害即為無法繼續擔任副總統的損失。
將副總統一個月的薪水、房租津貼、配車、侍衛、其他福利、保障……統統加起來,以每月新台幣一百萬元計算,應是合理水準。呂秀蓮在事發當時任期還剩下約三年,三年不幹副總統的損失是三千六百萬元。楊照賠償金額高達一億五千萬元,難不成法院認可的精神慰撫金高達一億餘元?
另外,生存權與名譽權,何者重要?所謂衣食足而知榮辱,活下去當然比社會評價重要多了。一位生出重度智障與肢障寶寶的媽媽,控訴新光醫院未盡篩檢義務,使她生出殘障的寶寶。前一陣子,法院判決新光醫院有醫療過失,應賠償這對可憐母子生活費、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共計新台幣七百餘萬元。
如果一個重度唐氏症的寶寶獲判七百萬元合理,那麼只是名譽權受侵害的呂秀蓮,竟獲得一億五千萬元的賠償,絕對構成「不當得利」。同理可證,法院要求楊照做那些價值一億五千萬元的「賠償」行為,也同樣荒謬無理。
最後,法院定民事賠償額度時,往往也斟酌加害人的經濟狀況,法院不會因為一個人犯了錯,就讓他一輩子背負還債的枷鎖。楊照乃媒體工作者,想賺一億五千萬元,這輩子恐怕機會渺茫。即使楊照說謊,做不實報導,惡意侵害呂秀蓮的名譽,他就該為此賠上他的一生嗎?
在多數媒體肯定本判決援用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本判決也將一個犯了錯的新聞人打入經濟的地獄,恐怕永世不得翻身。如果你是記者,如果你的親朋好友是記者,你會不會為自己、或為他捏一把冷汗?你說,這是不是「寒蟬效應」?
一、一億五千萬的賠償,相對於楊照的資產是過重的負擔。(資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