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單位繼搜索立委宿舍中時晚報後,再度因為日前大規模搜索《壹週刊》而引發爭議,這樣的事情能夠成為輿論焦點,代表台灣人民對保護自己權利的意識越來越高,的確是可喜的現象。不過,如果有一天,檢察官一腳踢開你家大門,高舉尚方寶劍(搜索票)來抄家(搜索)時,你應該注意什麼呢?你了解刑事偵查制度中的權利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搜索原則上必須出示搜索票。搜索票非常具體,不是一張小紙條上寫著「搜索票」三個字就成。按民國九十年初開始實施的新法,搜索票必須由法官簽名。這個簽名非常重要,代表拿著這張搜索票的警察或檢察官,是經過法院的同意才展開搜索的;換句話說,在檢調單位進行犯罪偵查時,如果有侵犯人民住居安寧的必要,必須得到法院的同意才行。
再者,搜索票必須記載「案由」,到底是什麼案子需要進行搜索。這次檢察官搜索《壹週刊》的案由是「外患罪」,則檢察官只能搜索查扣和外患罪有關的物證,如果檢察官在搜索時發現賭博工具或猥褻刊物,不能說:「這也是違禁物品,一併查扣」,因為法院沒有給他們這部分的權力。而且搜索票上也必須記載應搜索的嫌犯、地點,以及應扣押的物品,例如搜索票上寫的是搜索「《壹週刊》辦公室」,那麼對同一棟大樓的其他辦公室,就不得搜索。
最後,搜索票上必須記載「有效期間」。就像罐頭過了有效期間不能吃一樣,過了有效期間的搜索票就不能用了。
檢調單位進行搜索,除了前述出示搜索票的方法以外,刑事訴訟法為了兼顧打擊犯罪的效率,也設計兩種例外情況,不必拿搜索票即可搜索。第一種稱為「附帶搜索」,當檢警逮捕嫌犯的同時,雖然沒有搜索票,可以直接對該名嫌犯進行搜身。這在好萊塢電影時常看到,警察一捉到嫌犯,第一個動作就是搜身,以防止嫌犯攜帶危險武器威脅警察的安全。這個觀念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也具備。
另外一種不必搜索票的搜索是「緊急搜索」,這種比較具備戲劇效果的狀況也常常出現在電影情節中。 例如,一大群武裝美國聯邦調查局( FBI )接到密報後要去捉恐怖分子,多半在房子四周嚴密部署好了之後,立刻破門進去逮人,哪裡還用得著出示搜索票?如果還按門鈴,出示搜索票,不被恐怖分子亂槍掃射才怪。我們的法律為顧及檢調單位偵查犯罪的必要,當發生急迫情況時,允許檢察官或警察不必事先取得搜索票,即可進行搜索。不過,搜索完畢後仍須在三日內陳報法院,讓法院審酌該搜索行動是否合法。
由以上說明可知,我國法律在搜索的規定上,不但重視人權保障,也兼顧犯罪偵查的效率,堪稱進步的立法。希望執法者在發動搜索時,也能體認立法意旨,真正將保障人權的法治國家觀念落實在搜索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