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一年,可能是因為情治單位競相爭功,可能是因為錯誤判斷,調查局弄出了獨台會事件,廖偉程等人短暫鋃鐺入獄。沒有想到的是,以肅殺氣氛起始的「末代叛亂案」 ,最後居然出人意表,把賴以抓人的刑法一百條,就此廢止,當時執行該案件的調查局副局長也為此「茫然」 地辭職,算是表達了抗議。
他們盤據了大量的平面媒體篇幅與電子媒體的時段。但此事最後卻跌破眾人眼鏡,導引出了電視改革的問題:究竟台灣政府是最大股東的台灣與中華這兩家無線電視公司,應該改為徹底私營,還是讓它們改頭換面,成為公集團的兩個電視,但在商業環境中,以企業方式營運?
贊成的人提出眾多論述,從網路資料、專案報告到簡明摺頁,以迄在報端說明,可說是使出了渾身解數,應有盡有。但處於後現代,話語一出,作者已死,又處於好壞資訊都一起爆炸的年代,贊成者這些深淺有別的講解,顯然距離獲得廣泛閱讀及了解的階段,還很遙遠。
比如,從本月十三、十五、十七及二十三日,新聞局長蘇正平四度,而行政院長張俊雄也鄭重背書的政策方向,指無論就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競爭新形勢,或是就看齊國際規格與標準,協助兩台的變革,均以兩階段將二者納入公集團電視為宜。
可是,反對者不理會贊成者重複多次的說明,繼續提出台灣是個特殊奇怪的地方,暗示「公共領域」在福爾摩沙難以出頭,公集團之說,恐怕仍會等同於政府的頤指氣使。反對者又說,「國內究竟需要多少公共電視台?商業媒體就一定無法做出高品質節目嗎?」「財團有什麼不好?」
這些都是大哉問,雖然這些問題的提出,都顯示了提問者其實不肯或沒有機會好生對待贊成者的解釋。
第一,公共領域不是全有或全無的黑白問題。假使反對公集團電視之議的朋友也認同公共領域之價值,問題就有解答。我們無法通過公集團電視的構成,使台灣頃刻之間有了百分之百的公共領域,因為本來也就沒有這樣的實體。但若能朝這個方向改變,則因台灣政治權力的民主化有了進展、社會監督力量也有了成長,加上產權改變後的法律規範,則相對於台視、華視徹底私有化之後,很可能產生的大財團通好大政黨,並且又規避了社會監督,是有了比較多的條件,有利於廣電公共空間的營造。
總之,主張公集團電視的人是說,公媒體不必一定更具有黨派或政府傾向,私媒體反倒可以更加不為人察覺地、更加可以走避社會監督地、更加「名正言順」地,從而更加有效地支持特定意見或黨派及政府。
第二,公集團之議說的是,「未來」其下的(至少)三個電視頻道,內湖公視與現在相同,不播廣告,但台視、華視仍播廣告,在此前提下,後二者也就不是前者意義之下的公共電視台,而是一種公共產權,但商業的企業化經營,然後在符合效率運作之下所得之利潤,完全回饋節目製播的一種設計。
在此設計下,能否做出較「高品質節目」,取決於未來的市場結構,因此也就不是私媒體能與不能的問題,而是究竟是得有利潤,但利潤全部投入節目製作的公媒體,比較有機會、並且穩定持續地製作較俗雅共賞的節目,還是要利潤,並且要盡量將利潤歸入私口袋的媒體,較有機會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