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各界對於立委羅福助動粗所引爆連串私校黑金問題驚愕不已的時候,監察院也公布了台灣最大的一塊黑金大餅──國民黨黨產中,從國庫接收、接管及受贈的不動產詳細調查報告。這份由監委黃煌雄、張德銘、趙昌平及林秋山做成的報告,並經監察院院會同意要求行政院「徹底清理,依法處理」。因此,威權時期「國庫通黨庫」的這筆爛帳何時能夠給國人一個清楚交代,除了看國民黨的誠意,也有待新政府的魄力。
二、民國三十五至三十六年間,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函請行政院將接收之日產戲院撥歸該黨經營,在接管之後該批戲院遂成為國民黨財產。
三、民國四十七至七十七年間,各級政府機關經各級民意機關同意,將其管轄之公有不動產無償贈與國民黨及該黨所屬單位。
對於這些公有財產的取得,國民黨中央不斷強調取得過程合法,不動產登記於法有據,因此該黨有權持有這批「國土」。然而,極權統治之下,由當權者操控的「合法行為」,尤其是圖利於當權者自身的所謂「合法行為」,絕對有被推翻的空間。國民黨希望以形式上取得不動產登記來保有這批公產,卻難掩當初濫權巧取國家財產的不法動機及不當行徑。
監察院調查報告中即指出,目前民主國家對政黨財產的處理,只有統一後的德國提供了可參考的案例。兩德「統一協定」中,對於政黨及其相關組織的財產歸屬,主要基於兩項基本原則,一是「正義的重建」,對於以前遭受不法待遇者,回復其權利;二是「機會均等」,讓統一後的德國各政黨維持平等競爭機會。因此,政黨的財產若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取得,就不被德國政府認為符合其基本法實質法治國的基本原則:一、損害第三者的自由和財產權;二、濫用政黨在國家和社會之獨占領導地位。
德國政府根據這些原則,審查政黨財產的取得是否符合其基本法(相當於我國憲法)的「法治國」精神,首先,若政黨財產為「沒收」而來,即使基於早年的「占領法」來沒收,但以今日的眼光來看,當年並非基於特定共同利益,亦未給予適當補償的「合法」徵收行為,仍被認為違反德國基本法。
其次,若政黨財產是透過權力濫用、賄賂、脅迫等不當手段而取得,亦違反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參考德國的這項「權力濫用」標準,則國民黨過去利用獨占的執政權而特許自家政黨經營或投資的獨占、寡占事業,如石油氣、石化、特許金融業務等等,都有被拿出來檢討、追討不當獲利的必要。這一部分的調查釐清,還有待監察院等政府部門繼續努力。
再者,德國對於政黨經由購買所取得的財產,也認為只有當其係運用符合法治國原則的手段取得財產、支付財產價格時,才被認可。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財產,不能透過買賣來「漂白」為合法財產。交換、贈與之財產亦然。
從前述標準來檢視國民黨財產,至少在國民黨取得公有土地的部分,就統統明顯違反「法治國原則」。因此,多數國人也許可以同意不追究當年在威權環境下執行「合法」行為的政府官員責任,卻無法再容許國民黨繼續持有這批公產,靠著這些來源不當的豐厚資產從事政黨競爭。能不能追回國民黨的不當財產,是檢驗台灣是否成為法治國家的重要指標之一,這一場台灣政治史上「正義的重建」,將是由新政府清查追討完成,還是由國民黨主動歸還國庫、展現改革魄力,令人拭目以待。